66666、88888、12345……这看上去极其普通的一串数字,但是将其融入手机号码中时,就会收到消费者的钟爱。因此,商家在出售这些手机“靓号”时,往往会要求签订协议,约定每月最低消费标准。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商贸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手机“靓号”引发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时间还要回溯到五年前,2015年8月的一天,张某来到马鞍山市区某运营商的营业厅,准备开通手机号码。进入营业厅内,巨型海报上的中间号为“55555”的手机靓号深深的吸引了张某。想到如果拥有这么时尚的手机号码在亲戚朋友面前肯定很拉风,张某毅然决定办理了该靓号的入网手续。同时,因该号码为靓号,双方还签订了《靓号使用协议》,约定张某享有原告的靓号优惠政策,并自愿选择每月消费金额不低于256元的套餐,期限为长期。合同签订后,该运营商依约将中间号为“55555”的手机靓号供给张某使用并为张某开通相关套餐业务。使用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自己每个月根本消费不了这么多话费,其遂多次通过原告客服热线、工信部等方式要求该运营商为其办理降低月消费金额手续。该运营商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靓号使用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张某继续履行协议,按照月最低消费256元支付原告费用。

立案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且被告也主动配合调解工作。经原告代理人同意,该案被移送至金融商贸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中心调解员在收到该起案件后,当天下午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梳理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分歧,了解到问题根源。在调解员的持续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承诺将继续履行《靓号使用协议》,并在协议期内按月支付给原告256元通信费,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