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人大常委会将其些法定职权授给常委会主任会议行使显然不妥,而依法通过常委会主任会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某些方面的议案再决定交由本级人大有关专委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这种方式,原则上才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笔者为何这样认为呢?

其一、因为人大常委会将其些法定职权授给常委会主任会议行使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支撑。

翻遍现行法律,皆难找到有关

“授权决定”

一说。

地方组织法第31条第4款虽规定人大可授权其常委会听取调查委的调查报告并可作出相应决议,但却并非有人大授权其常委会作出包括推迟人大会期在内的其它其些法定职权的任何规定,当然即更未有常委会对其主任会议

“授权决定”

之规了。

再翻翻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相关规定,同样尚无

“授权决定”

之规。

而在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规定的委员长会议和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的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各项重要日常工作中,虽有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会期的规定,但却并非有其决定或

“授权决定”

人代会每次会议会期的规定。

可见,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还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授权其决定包括人大会期在内的其它其些法定职权,皆因缺乏法律规定而难免涉“非法授权”之嫌!

其二、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有将其些法定职权授给其委员长会议行使的范例,而仅有依法通过其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出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议案再决定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委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范例。

如在2020年初以来这个特殊时期里,因防控新冠疫情的特殊缘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及时提出了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法定审议程序表决之后,不仅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供了奋战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打胜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的难得战机,而且亦为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依法提出符合法定程序的相关重要议案,提供了非常典型的法定范例遵循!

故此,特予建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暨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在按“法律无规即不为”的原则处理特殊状况下“人大常委会‘授权’其主任会议行使常委会的有关职权”等问题时,即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严谨循法为榜样,切实做到遣词用句皆规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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