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福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获判,福鼎市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福鼎市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9300元,同时在本地媒体上公开道歉。福鼎市人大代表及林业局、公安局、绿眼睛保护协会等单位30余人到庭旁听。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与张某某、郑某甲(均另案处理)在福鼎市白琳镇翁江村小溪自然村一水田养殖小龙虾,为防止小龙虾被鸟类捕食,三人架设5张捕鸟网,致使28只野生鸟类撞网死亡、1只领角鸮活体撞网。其中领角鸮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鉴定,猎捕物生态总价值计人民币19300元。

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受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玲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当庭宣读起诉书;检察官王小瑜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请求判令生态资源损害补偿费19300元,并在福鼎本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检察官当庭阐述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公民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不能有侥幸心理和放任心理,要坚守环保底线,坚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野生动物和人类同是地球大家庭的成员之一,我们应该保护他们,使其繁衍生息,以此保护生物多样性。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们呼吁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法治意识,提高责任担当,做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守护者。”检察官王小瑜当庭释法说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和法律监督职责。”承办检察官陈玲说“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司法救济,又向社会宣传了生态保护的理念,是强化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和谐的生动法治实践。”

普法小课堂

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文案:王小瑜、李上奴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