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宁波讯 “感谢检察院和镇政府的帮助,我们终于能放下后顾之忧安心生产了,接下来一定积极按照约定完成拆除工作,退还土地。”7月21日上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宁波某公司非诉执行案公开听证会上,该公司法人代表郑重承诺。

2008年2月,鄞州区某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该村的涉案土地出租给谢某,租赁期自2008年2月至2029年2月。2014年11月,谢某将涉案土地转租给该公司。同年底该公司开始在涉案土地上建造厂房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10月10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其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厂房的违法事实,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园地和林地上新建的厂房和其它设施,并处以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在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仅支付了罚款,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遂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裁定行政处罚中的强制执行内容由所在地镇政府组织实施。

2020年7月,承办检察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实地勘察后发现,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仍在持续进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遂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办案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该案执行的实际难处:公司在涉案土地上违法建造的厂房系企业唯一生产经营场所,2019年该厂生产产值达2800余万元,且现有企业职工80人,如果拆除,不仅会打击民营企业的发展,也会影响职工就业,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矛盾,承办检察官与行政处罚机关、执行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多次沟通协调,一方面,建议执行机关镇政府积极为该公司落实厂房新建地块,另一方面,经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该公司也意识到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非长久之计。通过磋商,该公司近期已与镇政府签订了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预缴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承诺在7月底前拆除1000平方米的厂房,积极配合执行。但因新厂房的建设需要时间,请求待新厂房建造好后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违章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分阶段拆除的方案,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方案既能够保证行政处罚内容执行到位,又有利于企业的平稳过渡,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保护民营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鄞州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由鄞州区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吕益军担任主持人,并邀请了三名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出示了相关证据,行政处罚机关、执行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三位听证员经讨论、评议,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的执行裁定、监督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决定正确。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镇政府未组织实施拆除违章建筑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以及该公司的实际困难,一致同意其提出的分阶段自行拆除的方案,由执行机关监督实施。

“通过听证会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好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工作任务的一种新方式。不管是行政诉讼监督案、还是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益诉讼案,我们都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向社会释法说理,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鄞州区检察院吕益军检察长总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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