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会上公布了两起涉黑恶典型案例。

分别是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和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具体如下:

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范某明利用其担任禹州市浅井镇某村支部书记期间,在禹州市浅井镇某村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34起,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某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明、张某现等7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路为名,擅自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石并进行销赃,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禹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范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绝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义:

这是发生在农村的一起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范某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村干部身份,为所欲为,横行乡里,侵犯当地企业的正常经营,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的治安秩序。同时,破坏矿场资源,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重大损失。许昌法院向农村黑恶势力“亮剑”,依法从严惩处此类案件,有力打击了农村黑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并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更为净化农村社会生态提供了有力保障。

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以宋某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增作为时任禹州市某乡的纪委书记,明知宋某亭犯罪团伙的恶行,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裁判结果: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禹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增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义: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对于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后台,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甚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许昌两级法院出重拳、下重手,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本案中,王某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宋某亭等人实施犯罪期间,多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黑恶势力做大成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极大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依法严惩,既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了国家形象,又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许昌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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