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两男子贪图私利,在禁渔期非法电鱼。近日,由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汤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某、汤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2019年6月27日20时许,林某、汤某在禁渔期内到兴宾区清水河九龙水电站大坝上游河段水域,利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兴宾区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二被告人非法捕捞使用的电鱼机、电瓶、船舶等作案工具及渔获物,经称重,渔获物共计13公斤。经评估,对受损水体进行渔业资源修复所需费用为3712元。2019年7月9日,林某、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支付3712元用于赔偿渔业资源修复损失。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犯罪。禁止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不能使用禁用的渔具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更不得采用毒、炸等毁灭性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来源:兴宾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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