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救人溺亡,仅仅因为救的是朋友,就不能申请见义勇为?

乔志峰

湖北小伙救人溺亡申报见义勇为被拒,当地政府:救的是朋友,且救人前饮过酒。

7月26日下午,湖北省襄阳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张智菊陪着老伴张传兵在做化疗。因患有癌症,张传兵需要定期到医院。由于心里装着为儿子张文辉申报见义勇为的事,近期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太好。

​此前的5月31日凌晨,张文辉在襄阳市谷城县谷城军旅班河景区,因救落水的朋友意外溺水身亡。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张智菊认为儿子因救人牺牲,属见义勇为范畴。

​通过协商,景区所在的谷城县五山镇政府同意帮忙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张智菊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镇政府却以张文辉所救的是朋友,且在下水救人前饮酒,拒绝在见义勇为申请表上为其盖章。(7月28日封面新闻)

​遇到有人落水,不顾危险、主动施救,按照大多数人的认知,应当属于见义勇为。

​地方政府给出的拒绝理由有两条,其一,救人前曾饮酒;其二,救的是朋友。

​第一条理由,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饮酒会影响人的正常判断力、自制力,也会影响到正常的行为能力。不过,有人证明当天张文辉喝酒并不多。并且,张文辉是将落水者救出之后,在返回岸边的过程中没了力气,在水里挣扎一会儿后,消失在了湖面上。他已经完成了救人的过程,事实证明,饮酒并未影响到他实施救人的善举。我个人认为,饮酒并不影响见义勇为的认定。

​第二条理由,其实并不新鲜,近年来类似说法已经不止一次听到。几年前,《男子阻止抢劫被捅,因认识被抢人未被算见义勇为》的新闻就曾引发社会关注和争议——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北大街与车公庄大街交汇路口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史女士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

​救朋友、救熟人,真的不能算作见义勇为吗?我觉得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现行法规,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挺身而出实施救人的合法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很显然,不管是最近的张文辉,还是几年前的王先生,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朋友遇到危险,同行者并无施救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毕竟救人需要的不仅是勇气,更需要一定能力,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不救,不该进行道德绑架;救了,就值得肯定、值得褒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相关法规也并未对被救对象的身份做出限定。也就是说,无论施救者和被救者关系如何、是否为熟人,都不应该影响见义勇为的认定。

​如果救的是朋友、是熟人就不能算作见义勇为,显然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难道遇到危险,只能等待陌生人“见义勇为”施救吗?难道今后实施见义勇为必须要把握一个原则:只能救陌生人,千万别救熟人?难道认定见义勇为,还要查调查双方之间的“关系”?

​对见义勇为认定不能求全责备,更不能无理设限。只有这样,才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才能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人站出来“勇为”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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