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苏美洋、宋传辉等56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十一个罪名,判处被告人苏美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宋传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其余5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其中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2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7月以来,被告人苏美洋为了控制和垄断张黄镇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以牟取暴利,先后纠集被告人宋传辉等人在浦北县张黄镇为非作恶,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占地下赌场干股,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至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苏美洋进一步纠集和网罗更多的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苏美洋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宋传辉等人为参加者,以浦北县张黄镇张黄坝村为据点,以张黄镇及周边地区为势力范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持续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支撑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并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工作,向在赌场内工作的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在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又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以非法拘禁方式帮人追讨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共计221.0067万元。

该组织长期在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包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放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多名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在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其中,该组织先后实施故意杀人1起,致1人死亡;故意伤害1起,致1人重伤;寻衅滋事14起,致5人轻伤、1人轻微伤,损毁财物6520元;放火1起,烧毁汽车4辆,造成财产损失10427元;敲诈勒索3起,获取非法利益84.8万元;强迫交易1起,获取非法利益18万元;开设赌场7起,获取非法利益118.2067万元;非法拘禁、包庇各1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多次纵容组织成员在张黄镇街道上持枪追击、殴打他人,先后5次当街开枪射击,伤害多名无辜群众,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该组织还利用其影响力、震慑力,强占赌场干股,垄断了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插手工程建设,强取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干股,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苏美洋在2008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在浦北县张黄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苏美洋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法院遂根据被告人苏美洋等五十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累计共判处56名被告人罚金607万元,责令退赔84.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万以及开设赌场违法所得128万余元,并没收手机、车辆、枪支、子弹等作案工具。

此次宣判主会场设在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余被告人分别在灵山县法院、浦北县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接受宣判。宣判期间,钦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代表和部分群众代表在旁听区旁听庭审。

来源:钦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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