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百色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21名被告人被判处不等刑罚。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01、勒索、诈骗他人财物、强迫他人交易,8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刘某明、王某劳、龚某华、罗某为首,被告人黄某华、罗某忠、罗某吉、黄某锋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目无国法,经常纠集在一起,聚众造势,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共同故意实施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强迫他人交易、诈骗他人财物等犯罪活动,危害一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涉嫌9起犯罪事实,涉及田林县福达卫生院、福达中学、冯某宝等多名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明、王某劳、龚某华、罗某、黄某华、罗某忠、罗某吉、黄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福达卫生院、福达中学、卢某周等被害单位和被害人财物共计748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明等人,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九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八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相关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02、疯狂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10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4日间,被告人程某、周某寿(已死亡,下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签订虚高或虚假“借款合同”、高息放贷、财产抵押等手段,在田林县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贷款,后被告人程某又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为索取高额利息和追回本金,被告人程某纠集被告人莫某应、陈某芳、韦某军等9人,对逾期不还款的被害人实施上门讨债、非法拘禁、殴打、语言恐吓、抢劫等行为,逼迫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勒索或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当被告人程某穷尽手段,被害人仍没有钱财兑现时,被告人程某通过虚假诉讼来确定其非法债权,并通过法院执行或者调解,将被害人的财产占为已有。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程某、周某寿为首,被告人莫某应、陈某芳、韦某军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何某、骆某胜等4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和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次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和妨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

以被告人程昊为首,被告人莫某应、陈某芳、韦某军、蒙某为成员,多次共同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是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安、黄某源、何某、骆某胜、罗某为一般的共同参与者实施犯罪,应依法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莫某应、陈某芳、韦某军等参与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十个月至二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四十万三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田阳区人民法院

03、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他人,3人获刑

田阳区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庭审方式,依法对农某恒、农某璜、邓某峰等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农某楼、农某历、黄某留(均已被判刑)以本地木材生意被外地人抢占、帮助他人讨债及为朋友索要车辆赔偿费等为名,纠集本案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邓某峰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7月19日,在平果市兴平路,平果市交警现场处理车辆交通事故过程中,因调解未果,农某璜、农某恒等人以使用车辆、水泥管前后围堵事故车辆、起哄的方法阻挠。次日又以带要回被平果交警带走调查的人员为由,到平果市交警大队起哄、谩骂民警,拍打办公桌,与民警对峙,后被赶到支援的公安民警控制。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农某恒伙同他人一起到田阳守候被害人覃某。在发现被害人覃某后,将其控制并押上小汽车并开至平果城区。后将被害人覃某拘禁在多家宾馆内,并威胁被害人覃某通过电话叫亲戚、朋友、同事等多人为其凑钱。期间被害人覃某的亲戚、朋友、同事等多人向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1万多元。直至2019年8 月28日1时许,被害人覃某被平果市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农某恒、农某璜、邓某峰等三人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团伙。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现金25万元,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田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农某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被告人农某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被告人邓某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

来源:隆林县法院 田阳区法院、百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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