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记载都是连续的,但92年到96年原单位没上养老保险怎么办?由于养老保险真正缴纳的年限是从1996年开始的,按照有关的规定,如果1992年到1996年之间没有缴纳的养老保险的,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应视同为缴费年限。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实际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应该是1997年的7月16日,也就是26号文件的发文之日,但是在这之前,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大多地方开始执行,虽然属于改革试点性质,而且配套政策也不完善,统筹层次低,企业负担重,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在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根据这个规定,1992年到1996年之间,如果当地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仍然属于政策过渡期,只要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都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时空背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社保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都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分类处理。

一是如果当时当地已经有明确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而你所在的企业没有按照政策制度的规定执行,那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种情况各地的政策都是明确可以补缴的,通过补交以后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补缴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因为这类企业都是属于国有企业,所以和社保部门协商沟通的平台是畅通的;二是如果本人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单位,那补缴费用只能由个人来承担,但是补交以后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不能计入个人账户;三是如果当地当时没有制定明确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导致企业无法无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你档案记载是连续也是比较完整的,92年到96年之间,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如果在96年之前当地地方政府还没有明确的养老保险政策,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当地已经有明确的缴费政策而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的,各地都是允许补缴的,但是补缴以后不计算个人账户,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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