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記載都是連續的,但92年到96年原單位沒上養老保險怎麼辦?由於養老保險真正繳納的年限是從1996年開始的,按照有關的規定,如果1992年到1996年之間沒有繳納的養老保險的,其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應視同爲繳費年限。

1997年國務院下發了國發(1997)26號文件,即《國務院關於建立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按照這個文件精神,實際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式實施時間應該是1997年的7月16日,也就是26號文件的發文之日,但是在這之前,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件,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在大多地方開始執行,雖然屬於改革試點性質,而且配套政策也不完善,統籌層次低,企業負擔重,爲了進一步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有必要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國發(1997)26號文件精神,在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這個規定,1992年到1996年之間,如果當地還沒有制定具體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仍然屬於政策過渡期,只要是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都可以視同爲繳費年限。但由於各地的政策不同,時空背景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各地社保部門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都是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分類處理。

一是如果當時當地已經有明確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而你所在的企業沒有按照政策制度的規定執行,那不能認定爲視同繳費年限,這種情況各地的政策都是明確可以補繳的,通過補交以後可以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補繳費用一般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因爲這類企業都是屬於國有企業,所以和社保部門協商溝通的平臺是暢通的;二是如果本人已經離開了原來的單位,那補繳費用只能由個人來承擔,但是補交以後可以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但不能計入個人賬戶;三是如果當地當時沒有制定明確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導致企業無法無法爲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可以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你檔案記載是連續也是比較完整的,92年到96年之間,單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如果在96年之前當地地方政府還沒有明確的養老保險政策,可以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如果當地已經有明確的繳費政策而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的,各地都是允許補繳的,但是補繳以後不計算個人賬戶,可以計算爲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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