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暴涨暴跌,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市场风险,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了股价在前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与当日股票成交价之间的波动幅度,股票价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 最高限为涨停板,而下跌到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

涨跌幅限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对市场一天之内的暴涨暴跌进行抑制,预防短期 市场风险,但另一方面,涨跌幅限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助涨助跌作用,同时也较 易受大资金控制。总体上看,涨跌幅限制只能改变短期大盘和个股走势,对中长 期市场的波动没有太大的影响。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实行过无涨跌幅限制,但股价的暴涨暴跌现象 很难控制,出现过延中实业、申华实业、东北电等当日涨幅超过100%的情况,也 出现过西南药业一日暴跌超过50%的情况,因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历史上 也使用过0.5%-10%不等的涨跌幅限制。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 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投 资者在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时,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 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更多股票知识请前往www.yuanfangcj.com(复制该网址前往浏览器打开)}

此外,自1998年4月起,中国证监会对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的 涨跌幅限制为5%。对于特别转让股票(PT类股票),限制其涨幅为5%,跌幅则 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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