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版集體訴訟啓航,“康美們”迎投資者索賠大時代

從修法到實踐,醞釀多年的中國版集體訴訟正式啓動。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這意味着新《證券法》對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規定有了實際操作層面的細則,終於可以大範圍推開實踐。

根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篩選標準,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將有望率先試水中國版集體訴訟。

有業內人士預計,康美藥業(現爲“ST康美”,600518.SH)等重大財務造假公司或將成爲首批投資者集體訴訟索賠對象。理由是,這些案件不僅造假行爲惡劣、對投資者權益侵害較重,且市場關注度高、被監管層多次點名。值得一提的是,據康美藥業披露,2019年底公司已經有未決訴訟金額超過5億元。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湯欣對第一財經表示,《規定》基本符合預期,新《證券法》第95條規定作爲大法的規定較爲抽象,需要一個司法解釋來落地。

“此次《規定》做出的安排,較爲及時、有效地落實了新《證券法》第95條的規定,也吸取了前期上海、深圳、南京等地方法院的探索。”北京大學法學院郭靂教授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近期政治局會議、最高法、金融委以及證監會年中工作會議的要求,在打擊違法、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高度呼應。

不過,也有法學專家提出,《規定》旨在推動中國版集體訴訟落到實處,但在訴訟發動方面依然有待改進。“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的發動權主要在投保機構。目前投服中心對案件挑挑選選的做法,不符合公平保護投資者的要求。”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彭冰8月1日撰文表示,投服中心的四條“篩選標準”值得商榷。

多舉措破“頂格60萬”困局

在今年“5·15”投資者保護日前夜,證監會宣佈對康美藥業作出處罰並宣佈禁入決定,公司被處以60萬元頂格罰款。另外,證監會已將康美藥業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爲移送司法機關。

康美藥業虛增收入275億,總計虛增貨幣資金886億,違法行爲惡劣。但是針對這樣的公司,證監會按照修改前的證券法進行處罰,也只能開出“頂格60萬”的罰單,這對猖獗的違法者而言,幾乎毫無震懾力。類似處罰案例不勝枚舉,違法成本過低多年來一直是A股市場飽受詬病的一個頑疾。

不過,伴隨新《證券法》實施,違法處罰金額大幅提高,同時中國版集體訴訟成功破題,市場主體違法成本有望大幅提升,法律威懾力超過以往。

7月30日,證監會在年中工作會議暨警示教育大會上再次表示,將落實“零容忍”要求,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

“落實工作部署,持續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惡性違法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推動建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機制,推動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相互銜接、互相支持的立體、有機體系。”證監會稱,要抓好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此外,證監會還將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加快制定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辦法等。

7月31日,最高法發佈《規定》,對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從立案登記、先行審查、代表人選定等重要環節作出系統規定。

同日,證監會下發《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含義,即按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作爲代表人參加的證券民事訴訟。同時明確,投服中心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投保基金”)兩家機構爲“投資者保護機構”。

“對於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證券民事案件,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及時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證監會提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先行在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已被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裁判等案件上進行試點訴訟,積累經驗,主動探索引領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隨後,7月31日晚間,投服中心發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下稱《業務規則》),明確七大要點內容,指引投資者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

其中包括,明確投服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實施過程包括內部決策和具體實施兩個階段;明確投服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益屬性原則,關於法院依法向原告收取的訴訟費用,投服中心作爲訴訟代表人向法院依法申請減交或免交等。

“典型大案”先行

最高法司法解釋的出臺,爲集體訴訟大規模展開創造了條件。《規定》出臺後在法學界也引發熱烈討論。

8月1日,彭冰撰文稱,《規定》對於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的發動規定了“法院發動、投保機構選擇”的原則,但分析可以發現,法院發動是虛的,投保機構選擇是實的。

投服中心《業務規則》規定了四條案件選擇標準。一是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等;二是案件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範意義;三是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四是投服中心認爲必要的其他情形。

在彭冰看來,對受害投資者來說,無論案件是否重大、社會影響是否惡劣,都受到了違法行爲的侵害,投資者的損害是一樣的。“並不是因爲康美藥業造假300億,案件重大、社會影響惡劣,投資者就更值得保護,而另一家上市公司只隱瞞擔保事項10億元,案件沒那麼重大,社會影響不怎麼惡劣,其投資者就不值得保護。”他稱。

另外,對於“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彭冰認爲,面對諸多當事人,在事前判斷哪一個是有錢的“深口袋”,可能甚爲困難。

不過郭靂認爲,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糾紛集體訴訟機制,實際上包括兩類,除了特別代表人訴訟,還有普通代表人訴訟。“目前大家普遍關注前者,因爲它是一個全新的創造,但其實有必要完整考慮和把握這兩個機制,因爲兩個機制的並存,實際給了投資者保護更爲豐富的選擇。”他對記者表示。

在郭靂看來,《規定》總體上做到了三個平衡,即制度創新與依法合規的平衡,訴訟效率與當事人權利保障的平衡,法院實體審查與訴訟正當程序的平衡。

“從投服中心發佈的試行業務規則來看,是有較大的解釋空間的。未來到底運行如何,可能還要等幾年才能更好地評估。”湯欣對記者表示,在美國,原告律師往往也是挑選數額巨大、被告有償付能力的案件提起集團訴訟。

除希望提升訴訟發動的公平性外,記者在採訪中,也有專家呼籲,由於行政處罰或刑事裁決目前仍是投資者索賠的前置條件,所以監管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就尤爲重要。“該處罰時就依法處罰,不能以行政監管代替。”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學專家對第一財經記者稱。

值得一提的是,隨着監管層對“零容忍”要求的落實,預計將有更多案件進入處罰或裁決階段。證監會7月31日通報稱,近日已將10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涉嫌證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數據顯示,2019年至7月底,證監會共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等案件24起,包括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天翔環境(300362.SZ)實際控制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典型案件。

“根據投服中心的案件選定條件,康美藥業、康得新等財務造假大案都比較符合發動特別代表人訴訟,也就是中國版集體訴訟的條件。”前述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學專家表示,但具體對哪家公司發動訴訟,投保機構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存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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