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科技部通過官網公佈《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對各項科技活動違規行爲予以界定,並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規定》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相關單位和人員在開展有關科學技術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爲的處理,具體包括:受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其中,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的違規行爲包括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未經批准,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截留、擠佔、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結餘資金;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並監督執行;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等。

而對於科學技術人員,《規定》列出了12項違規行爲,包括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爲;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以項目實施週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抄襲、剽竊、侵佔、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違反科技倫理規範;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等。

《規定》還將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引導、遊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等,列入了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爲中。

此外,《規定》還明確規定, 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爲,視違規主體和行爲性質,可單獨或合併採取相應處理措施:警告;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爲數據庫。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違規行爲涉及科學技術活動的核心關鍵任務、約束性目標或指標,並導致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停滯、嚴重偏離約定目標,或造成特別嚴重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將對違規單位和個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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