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爲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網站宣傳中使用的“鳳凰”和相關標識,與鳳凰衛視商標有限公司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權的註冊商標“鳳凰衛視”“鳳凰衛視”等近似,原告鳳凰衛視公司和天盈九州公司以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爲由,把鳳凰佳藝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鳳凰佳藝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

兩原告訴稱,鳳凰衛視依法享有“鳳凰衛視”“鳳凰衛視”及相關圖標,並許可天盈九州公司使用。鳳凰衛視公司運營的鳳凰衛視自1996年3月31日啓播,是華語媒體中最有影響力的電視媒體之一。天盈九州公司運營的鳳凰網前身是1998年創辦的鳳凰衛視官方網站,是一個以互聯網資訊門戶爲核心,涵蓋寬頻、手機、無線互聯網服務的全新媒體企業,是全球領先的跨平臺網絡新媒體公司。經過20餘年的發展,鳳凰衛視公司註冊的“鳳凰衛視”“鳳凰衛視”及相關圖標和“鳳凰網”商標,已經成爲家喻戶曉的品牌,在一般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控侵權標識在整體結構上,基本是原告商標旋轉九十度後的鏡像呈現

鳳凰佳藝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網站、舉辦的會議、公司招牌、人員名片等處使用“鳳凰”等標識,從事新聞通訊、新聞報道、新聞記者服務、節目製作等服務,導致相關公衆對相關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兩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同時,鳳凰佳藝公司擅自使用包括“鳳凰”字樣的“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並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

被告公司辯稱,鳳凰佳藝公司具有獨立的名稱、經營範圍和對外標識,與兩原告經營的品牌、商標不具有關聯性,兩原告認爲鳳凰佳藝公司侵犯其商標權並存在不正當競爭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鳳凰佳藝公司自成立以來尚未實際經營,兩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控侵權標識“鳳凰”與原告註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鳳凰”的字形、讀音及含義完全相同,已經構成高度近似商標;從圖形的構圖要素及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進行比對,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使用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控侵權標識在整體結構上,基本是原告商標旋轉九十度後的鏡像呈現。此外,鳳凰佳藝公司提供的服務與原告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服務屬於類似服務,系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爲。從相關公衆的認知角度來看,由於涉案商標經兩原告的大量使用已經與其形成了穩定對應關係,被告的經營外觀以及對被控侵權標識在媒體服務上的使用方式極易導致相關公衆混淆誤認,且鳳凰佳藝公司在對外宣傳中也積極將“鳳凰通訊社”與“鳳凰衛視”“鳳凰網”相聯繫,屬於主動追求相關公衆將兩者混淆誤認的結果,該行爲構成侵犯商標權。

此外,法院認爲,鳳凰衛視公司是自1996年成立以來一直使用的企業名稱,其中的核心字號“鳳凰”經過原告多年的使用及宣傳,已經在傳媒領域產生了很強的顯著性,在傳媒行業中已經與原告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唯一對應的關係。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同屬傳媒行業,鳳凰佳藝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鳳凰”字號,在其經營網站上使用“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以及實際並不存在的“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與原告“鳳凰”核心字號高度相似。鳳凰佳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公開場合聲明“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誕生之後又一個與之並行的,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新聞媒體機構”及“鳳凰通訊社是繼鳳凰集團的鳳凰衛視和鳳凰網之後誕生的集網絡、影視、雜誌等於一身的立體綜合體”,被告法定代表人還對外宣稱被告與原告“是一起的,是鳳凰集團旗下”,已經構成虛假宣傳。

鳳凰佳藝公司的以上行爲顯然是爲了藉助地理印象,使相關公衆對原告與被告公司的經營服務及其關聯性產生混淆或誤認,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及這種聯想達到誤導相關公衆的效果,以非法爭奪原告市場利益,該行爲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綜合考慮被告侵權時間長、範圍廣、侵權情節惡劣以及原告涉案商標及企業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等因素,法院綜合判定鳳凰佳藝公司承擔經濟損失賠償額爲500萬元。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尚未明確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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