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商证券原固收总经理获刑 5年利益输送6家公司2.7亿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马逸伦、王凯华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0411刑初77号),被告人马逸伦、王凯华利用马逸伦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600999.SH)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5年间利益输送给六家丙类户公司达2.74亿元。

该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提起公诉,几经中止,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现已终结。被告人马逸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凯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逸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王凯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马逸伦、王凯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230.87万元,予以发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马逸伦、王凯华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马逸伦自2000年4月起入职招商证券。2002年12月起,马逸伦先后在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产品部、固定收益部、债券销售交易部工作。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逸伦与被告人王凯华经事先预谋,利用被告人马逸伦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负责人,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招商证券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9电网MTN3”等29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采用欺瞒申购、代持等手段,将上述债券交易获利输送给“上海琅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家丙类户公司,总金额达人民币27441.248万元,二被告人对前述非法利益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29只银行间债券交易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11月,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15000万元的“06振华CP01”债券。2006年11月9日(结算日11月10日),上汽财务按照马逸伦的指令,将前述面额15000万元该债券卖出给南京银行(上海琅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行,上海琅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煌公司”),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南京银行以全价96.47元/每百元面额的价格(以下价格单位均为“元/每百元面额”)从上汽财务买入,当日以全价96.78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41.85万元。

2.2006年11月22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申购“06浦发CP01”债券并持有,2006年12月22日(结算日12月2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3000万元上述债券,为招商证券“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通过上汽财务过券后卖出给南京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南京银行以全价96.425元/每百元面额从上汽财务买入,当日以全价96.68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7.02万元。

3.2007年8月1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将面额3000万元的“07江西高速债”债券分销给上汽财务,并委托上汽财务代持。2007年8月9日该债券上市当天,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以全价100.1104元/每百元面额将面额3000万该债券卖出给南京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南京银行从上汽财务买入,当日以全价101.615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40.23万元。

4.2008年3月,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口头向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购面额50000万元的“08央行票据35”债券,2008年3月28日该债券上市后委托广发银行代持。同年4月8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从广发银行买回前述面额50000万元该债券并持有。同年4月3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以全价100.262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南京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南京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0.6123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上汽财务。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157.5万元。

5.2008年3月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上汽财务代申购面额100000万元的“08央行票据25”债券并为其代持。4月29日(结算日4月30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前述面额100000万元该债券以全价96.3384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南京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南京银行从上汽财务买入,当日以全价96.7484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369万元。

6.2008年8月1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洛阳银行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10000万的“08国开13”债券并委托其代持。同年8月26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9.981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上海捷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行,上海捷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睿公司”),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1.714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171.69万元。被告人马逸伦以返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分销30000万面额“08华润债”债券手续费为由,将该债券以全价100.8142卖出给中国人寿。

7.2008年5月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以全价100.110904元/每百元面额的价格,口头向交通银行申购买入面额50000万的“08央行票据47”债券并持有。

(1)2008年8月28日(结算日8月2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该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1.1641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1.9741元/每百元面额分别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面额20000万、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面额20000万、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面额10000万。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401万元。当日被告人马逸伦口头委托海富通基金公司为招商证券代持共计面额50000万的该债券。

(2)2008年9月11日,海富通基金公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代持的面额2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洛阳银行,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过券后卖出给民生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代理行民生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2.4365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63.38万元。当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招商银行代持面额20000万该债券。

(3)2008年9月4日(结算日9月5日),海富通基金公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和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持的共计面额3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招商证券买入并持有。2008年9月18日(结算日9月1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面额30000万元该债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持为由,以全价102.2565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3.666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420.6万元。

(4)2008年12月23日(结算日12月24日),招商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20000万该债券买回给招商证券,被告人马逸伦决定招商证券过券后,以全价103.2578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10.0441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中国银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1351.26万元。

8.(1)2008年8月28日(结算日8月2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通过市场寻券联系到招商银行,并口头委托招商银行将面额50000万的“08央行票据17”债券以全价102.242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银行买入,当日于以全价102.90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中国银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326万元。

(2)2008年8月29日,中国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过券后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给招商证券,招商证券买入并持有。2008年9月18日(结算日9月1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50000万该债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持为由,以全价103.193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4.413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606万元。当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的名义口头委托招商银行代持面额50000万该债券。

(3)2008年10月30日(结算日10月31日),招商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招商证券,招商证券买入并持有。同年11月25日、11月2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50000万该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持为由,经中国银行过券后,以全价106.0458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中国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8.0958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1019万元。

9.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上汽财务代申购面额100000万的“08央行票据50”债券并代持。

(1)2008年9月9日(结算日9月10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3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招商证券,当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30000万该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过券为由,决定招商证券以全价101.163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2.091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南京银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276万元。

(2)2008年11月14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4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招商证券,招商证券买入并持有。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40000万该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持为由,决定招商证券以全价101.898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7.428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2206万元。

(3)2008年11月20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面额3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招商证券,招商证券买入并持有。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面额30000万该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持为由,决定招商证券以全价101.9611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7.8211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1752万元。

10.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购得60000万面额的“08兴业01”债券,后将该债券分别分销给洛阳银行30000万面额、上汽财务30000万面额,同时分别口头委托洛阳银行、上汽财务为招商证券代持。

(1)2008年9月19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3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0.2784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3.550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中国人寿。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979.23万元。

(2)2008年9月22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3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0.3322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3.449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中国人寿。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932.82万元。

11.2008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委托上海银行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5000万的“08国债20”债券并代持。2008年10月31日该债券上市后,上海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5000万该债券卖出给南京银行,南京银行根据被告人马逸伦的口头委托过券后卖出给招商证券,招商证券买入并持有。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债券系招商证券“客户”所有为由,决定将该5000万面额债券以全价98.445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平安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平安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106.045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376万元。

12.2008年9月,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一级市场申购购得面额50000万的“08央票106”债券并持有。2008年9月22日至11月17日,前述债券先后由招商证券持有、洛阳银行根据被告人马逸伦的委托为招商证券代持,2008年11月17日(结算日11月18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以全价96.7071元/每百元面额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98.110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逸伦联系的招商银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695.7万元。

13.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将31000万面额“08北京银行02”债券分销给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工业”)并口头委托代持。同年11月26日,上汽工业根据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该债券卖给南京银行,南京银行将其中面额20000万元该债券过券后,以全价99.129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从南京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2.771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722.44万元。

14.2008年9月17日(结算日9月18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招商银行在买入面额10000万的“08央行票据44”债券并代持。2008年12月23日(结算日12月24日),招商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招商证券,当日被告人马逸伦以过券为由,决定招商证券以全价104.249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经与琅煌公司交易结算后,当日以全价110.075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中国银行。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576.59万元。

15.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将面额50000万的“08国开22”债券,分销给上海银行并口头委托代持。2008年12月18日该债券上市后,上海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回给招商证券。2008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先后委托南京银行、招商银行代持。2008年12月25日(结算日12月26日),招商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0.070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琅煌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银行买入,经与琅煌公司交易结算后,当日以全价101.3131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交易琅煌公司获利人民币615.4万元。

16.2008年9月8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将面额5000万元“08中船重工债”债券分销给洛阳银行并委托代持。2009年1月14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其中2500万面额该债券以全价100.9509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平安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平安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12.760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295.24万元。

17.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上汽财务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4300万的“08沪建债01”债券并代持。该债券上市后至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先后委托上汽财务、洛阳银行代持。2009年1月15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43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1.1028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平安银行(捷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平安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12.958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捷睿公司获利人民币509.7951万元。

18.2008年4月30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上汽财务从其他金融机构买入20亿“08央行票据49”债券并代持。2009年2月20日(结算日2月23日),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其中面额47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62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招商证券,被告人马逸伦以返还上汽财务代销售沪汽车MTN1价差收入为由,决定招商证券以全价98.5163元/每百元面额过券卖出给民生银行(上海东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行,上海东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鸿公司”),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招商证券买入,当日以全价99.8045元/每百元面额卖给马逸伦联系的交通银行。前述交易东鸿公司获利人民币599.454万元。

19.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承、分销买入面额50000万的“08莱钢CP01”债券并持有。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将面额5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南京银行,南京银行过券后,以全价100.3234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东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南京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2.3229元/每百元面额卖给南京银行面额25000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面额10000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额15000万。前述交易东鸿公司获利人民币993.75万元。

20.(1)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南京银行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50000万的“09华西债”债券并代持。2009年6月5日,南京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申购的50000万面额该债券分六笔卖出给民生银行(东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南京银行买入,当日卖给马逸伦联系的国泰君安面额10000万、10000万、10000万、6000万和4000万、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面额5000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面额5000万。前述交易东鸿公司获利人民币877.425001万元。

(2)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分销给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汽财务各5000万面额该债券并口头委托前述两家机构代持。该债券上市后,2009年6月8日,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汽财务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分别以全价100.1041元/每百元面额、100.098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东鸿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民生银行从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汽财务买入,当日将面额1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101.6978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事先联系好的广发证券。前述交易东鸿公司获利人民币156.645万元。

21.2009年10月23日、27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洛阳银行从华夏复兴基金、兴业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分别买入面额15000万、5000万、7000万、3000万的“09央行票据44”债券并代持。2009年10月27日、28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分别将面额2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388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将面额10000万以全价98.396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哈尔滨银行(城鹏顺代理行),分别于同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分别于同日以全价99.7586元/每百元面额、99.5781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面额20000万、10000万。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269.98万元,城鹏顺公司获利人民币115.16万元。后被告人马逸伦以返还中国人寿“09国开15”和“09附息国债25”债券承、分销手续费为由,分别以全价98.3886元/每百元面额、98.3936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中国人寿。

22.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委托洛阳银行买入面额15000万的“09央行票据38”债券并代持。2009年10月27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4952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哈尔滨银行城鹏顺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99.8639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城鹏顺公司获利人民币202.285万元。后被告人马逸伦以返还中国人寿“09国开15”债券承、分销手续费为由,以全价98.4952元/每百元面额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卖出给中国人寿。

23.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洛阳银行买入面额15000万的“09央行票据46”债券并代持。2009年10月27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3545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哈尔滨银行(城鹏顺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99.7258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城鹏顺公司获利人民币202.375万。后马逸伦安排交易员姜某乙以返还中国人寿“09国开15”债券承、分销手续费为由,以全价98.3545元/每百元面额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卖出给中国人寿。

24.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南京银行在债券一级市场代申购面额15000万的“09附息国债30”债券并代持。2009年12月4日,南京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15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5503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南京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1.3203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410.98万元。

25.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获得面额320000万的“09电网MTN3”债券,其中50000万面额卖出给民生银行、30000万面额由招商证券自营,剩余240000万面额被告人马逸伦以为“客户”代持为由,由招商证券持有。

(1)2009年12月2日、3日,被告人马逸伦以为洛阳银行代申购、代持为由,将面额240000万面额该债券分别分四笔卖出给洛阳银行并口头委托洛阳银行代持。2009年12月23日、24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前述240000万面额的该债券卖出,其中50000万面额于2009年12月23日以全价99.6548元/每百元面额卖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1.870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1097.68万元。同时招商证券买回剩余190000万面额该债券并持有。

(2)2010年1月4日、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为洛阳银行代持为由,以招商证券名义将面额240000万该债券分四笔卖出给洛阳银行,并口头委托洛阳银行为招商证券代持。2010年1月27日、29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前述面额240000万该债券卖出,其中于2010年1月29日将面额40000万分三笔卖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965.01万元。同时招商证券从洛阳银行分三笔买回面额150000万该债券,另外50000万面额该债券则指令洛阳银行卖给华泰证券,同时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华泰证券代持。

(3)2010年3月4日,华泰证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2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华泰证券买入,当日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534.98万元。

(4)2010年2月1日至3月1日,先后由招商证券持有、洛阳银行根据被告人马逸伦的委托为招商证券代持面额190000万该债券。2010年3月8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3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10000万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华泰证券面额20000万。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877.23万元。同时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委托华泰证券代持面额20000万。

(5)2010年3月9日,华泰证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30000万该债券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华泰证券买入,当日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757.27万元。

(6)2010年3月11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45000万该债券分三笔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分三笔全部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1262.775万元。

(7)2010年3月16日,洛阳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32000万该债券分三笔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洛阳银行买入,当日分三笔全部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华泰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735.94万元。

26.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分销买入面额55000万的“09中海发MTN2”债券并持有。2009年11月30日、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分别将面额35000万(分两笔10000万面额、25000万面额)卖出给华泰证券,并以招商证券名义口头委托华泰证券代持。2010年3月9日,华泰证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30000万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买入,分别于当日卖给马逸伦事先联系、确定的南京银行、招商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668.65万元。

27.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向齐商银行、南京银行、华泰证券分别分销面额14000万、20000万和35000万的“10兴城投债”债券,并口头委托齐商银行、南京银行、华泰证券代持。(1)2010年6月10日,齐商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其中面额1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9.0791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金涛顺公司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齐商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2.5196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确定的招商证券。前述交易金涛顺公司获利人民币341.03万元。

(2)2010年8月3日至8月16日,被告人马逸伦分别口头委托洛阳银行和华泰证为其代持面额4000万该债券,8月16日,华泰证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代持的4000万面额该债券经杭州银行西湖支行过券卖出给哈尔滨银行(城鹏顺代理行)。2010年8月16日、17日,南京银行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将面额20000万该债券分两笔卖出给哈尔滨银行(城鹏顺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分别从杭州银行西湖支行和南京银行买入面额14000万和10000万的该债券,当日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上汽财务14000万面额、华泰证券10000万面额。前述交易城鹏顺公司获利共计人民币726.204万元。

28.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在债券一级市场承销买入面额61000万的“11附息国债05”债券并持有。2011年3月2日,被告人马逸伦以前述债券系为招商证券“客户”代申购代持为由,将其中面额10000万该债券以全价98.85元/每百元面额卖出给哈尔滨银行(城鹏顺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买入,当日以全价101.2元/每百元面额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南京银行。前述交易城鹏顺公司获利人民币231.98万元。

29.2011年4月6日,被告人马逸伦以招商证券名义,向华泰证券分销面额42000万的“11北部湾港债”债券,并口头委托华泰证券代持。2011年4月20日、21日、22日,华泰证券按照被告人马逸伦的指令,分三笔卖出给哈尔滨银行面额各8000万该债券(城鹏顺代理行),当日被告人王凯华按照被告人马逸伦提供的交易要素,委托哈尔滨银行从华泰证券买入,分别于当日全部卖给被告人马逸伦联系的上汽财务。前述交易城鹏顺公司获利人民币50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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