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岳先生是山西省某村的一个普通农民。因为该村的征收项目,岳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定在征收范围内。岳先生多次与征收方就宅基地房屋的补偿问题协商,但是协商的金额总是很低,远远低于岳先生的心理价位。

为了争取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岳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委托了李吏民律师作为代理人。

为了调查清楚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在李吏民律师的协助下,岳先生于2017年12月4日向当地某街道办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相关征地入户调查信息,征地费用拨付明细等政府信息。但当地某街道办收到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岳先生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某街道办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街道办主张:其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且原告岳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不符合形式要求。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于被告某街道办的上述说法,李律师逐一进行了驳斥。

首先,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某街道办掌握的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

其次,岳先生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版)第二十条的规定。再次,某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因此,被告某街道办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经过法庭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主张,并判决确认某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岳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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