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爲處理、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科技部日前出臺《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爲5類科研單位和人員“劃紅線”,違規者將受到相應處罰。該《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

這5類單位和人員包括:受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規定》指出,受託管理機構的違規行爲包括: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私分受託管理的科研資金;隱瞞、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爲等。

受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爲包括: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利用組織科學技術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干預諮詢評審或向諮詢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泄露科學技術活動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相關信息等。

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的違規行爲包括: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爲;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未經批准,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截留、擠佔、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等。

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爲包括: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爲;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抄襲、剽竊、侵佔、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等。

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爲包括:接受“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影響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出具明顯不當的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等。

《規定》指出,視違規主體和行爲性質,可單獨或合併採取以下處理措施: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約談;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爲數據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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