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H48(演出資料圖)
SNH48(演出資料圖)

澎湃新聞8月5日報道 SNH48的某位藝人私自與粉絲聯絡並收取財物,被公司訴至法院。

8月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合同糾紛案,因某文化傳媒集團公司旗下女團藝人私聯粉絲、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爲,該女團藝人被認定爲違約並向公司支付賠償金35萬元。

上海寶山法院介紹,2015年8月,陳小姐與某知名文化傳媒集團公司簽署《專屬藝人合約》,正式成爲該文化傳媒集團公司旗下女團藝人。

該合約規定了陳小姐作爲乙方需要履行的相應權利義務:乙方保證其一切言行均要維護其與甲方的共同利益,配合甲方的團隊計劃,不出現敗壞自身或者甲方社會信用的行爲……不得破壞乙方自身形象以及乙方所在團隊的整體形象。

另外,該合約附了一份《成員守則》,合約第十六條約定“合約附件屬於本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主合約一起構成完整的一份合約,主合約與附件如有衝突的,均以主合約約定爲準”。《成員守則》中明確禁止“私聯粉絲”“向粉絲索取財物”等行爲。

合約簽署後,公司投入人力物力,爲陳小姐安排食宿、製作服裝、形象設計,並對陳小姐進行演藝技能等各方面的培訓,爭取各種演出和推廣機會,不斷提升陳小姐的知名度。




但在合約履行期間,公司發現陳小姐擅自與粉絲聯絡,並向該粉絲索取錢財。此事後經該粉絲在微博上披露,相關微博文章總計閱讀量逾400萬。此後,衆多有一定影響力的媒體對此事廣泛報道,並曾登上當日微博熱搜榜。

公司認爲,旗下女藝人陳小姐的不當行爲敗壞了其自身和公司的社會信用,嚴重損害了公司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建立的良好聲譽,同時也侵害了公司的預期利益,已構成根本違約。爲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將陳小姐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專屬藝人合約》,要求陳小姐向公司支付合約違約金300萬元及律師費5萬元。

庭審中,被告陳小姐辯稱,其確曾有私聯粉絲、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爲,原告公司或可認爲爆料事件對被告的名譽有所損害,但並未對原告公司的信用造成損失。原告公司至今仍在正常經營,旗下團體、藝人也沒有因爆料事件被人指責沒有信用。

即使被告的行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公司主張的高額違約金也沒有事實根據。從經濟投入看,原告公司所有投入均爲其正常經營成本且並非爲被告一人投入,不能視作培養被告一人的成本。且被告陳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團中並非核心成員,甚至並非第一梯隊成員,其被爆料給原告公司造成的損失極其有限。

從商業模式看,原告公司將團體打造爲品牌,藝人只是品牌下的商品,具有極強的可替代性,因此被告陳小姐的缺席幾乎不會對團體產生任何影響。

原告公司以此件事情爲由已“封殺”“雪藏”陳小姐逾半年,這期間亦剝奪其作爲旗下女團成員的一切權利,雙方關係已經破裂,故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專屬藝人合約》,但不同意予以賠償。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對解除2015年8月簽署的《專屬藝人合約》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解除。

本案中,結合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項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公司按約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而被告陳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團多年,已充分知曉在團期間應當遵守的各項成員管理守則,且合約中也多處提及該守則,故被告陳小姐應當知道私聯粉絲、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爲是違反守則規定的,應屬違約,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考慮到履行合約的實際情況以及被告陳小姐的違約程度、經濟狀況等,並結合涉案合約的約定,法院酌情確定被告陳小姐支付原告公司違約金35萬元。並結合前述違約責任考量因素以及律師費的相關收費標準,酌情確定被告陳小姐支付原告公司律師費3萬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