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混淆的情况。

当事人经常认为天地良心,诉讼对方就是做了什么事、说了什么话,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失,一怒之下诉诸法庭。

然而对方在法庭上,往往会改变说法,拒不承认以前发生的事情。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当事人认为的客观事实与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差异。而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律师帮助当事人树立证据意识,引导当事人梳理争议事实和过程,从中寻找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做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生活在法治时代,一切争议或者潜在争议都要摆事实、讲道理。怎么摆这个事实,需要通过什么样的证据来摆事实,就成为当代人的应知应会常识内容了。

通常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主要是围绕原告主张的权利和叙述的案情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比如离婚案件中,要提供结婚证等证件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要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来证明损害事实等等。

法律上也对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辅导当事人提出了要求,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比如有些证据属于国家机关档案或者个人信息,需要由法院派员调查,或者由法院向当事人或律师发出调查令才可以调查。

证据材料是指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举证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诉讼的成败。

因此,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这些事项: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

9、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自认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审中所作的自认,除非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所作出的自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属重大误解所致。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下面这些事实是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

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需举证证明。

2、有些事实,是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就是免除了当事人对此部分内容的举证责任: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对前面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而对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按律师的理解,法律上规定的反驳与推翻是存在区别的,主要是当事人举反证证明的程度要求不同。

反驳只要是证明对方“不是”就可以,反驳可以用证据证明对方的“不是”,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推翻则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的“不是”,还要证明自己的“是”。

比如对第六项内容,法院在生效法律文书做出后,又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生效法律文书,而再审撤销过程中,对原先确认的基本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或修正,就属于对已确认基本事实的“推翻”。

总之,法律上对事实的认定决定着司法案件的裁量结果,而对事实的认定是基于对证据的采集和把握,当事人对证据问题没有搞清楚前,最好不要急着举证,而是先向有经验的律师朋友请教一下才稳妥。

文/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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