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小兆和小天是大學的室友,兩人關係十分不錯,小天有個老鄉月月在同一個地方,兩人一直有聯繫,其實月月一直都對小天存有意思,可是小天已經有女朋友了,即使月月暗示,小天也沒回應,但是小天室友小兆卻喜歡月月,只是沒表白。

一次同學聚會上,小兆和小天月月還有同學一起喫飯的時候,飯後,小天提議一起去唱歌,三人還喝了幾瓶酒,大家一直玩到深夜才陸續離開,最後只剩下小兆、小天和月月三人。

因爲時間不早了,學校宿舍已經關門了,於是月月表示既然已經回不去了,那就去開個房間睡吧。小兆和小天也答應了。

這時小天又提出,既然如此,先去喫個宵夜再睡覺,宵夜期間三人又喝了4瓶啤酒,凌晨兩點多,才搖搖晃晃地找了一家招待,三個人開了兩間房,分房之前,小兆和小天趁着月月去洗手間的時候,小兆向小天表示,自己喜歡月月,所以今晚想和月月一間房,小天也同意了。

後來小兆開玩笑說讓月月選擇到底和誰睡時,月月卻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小天,於是,小天就帶着月月去了4樓,小兆也在房間裏睡下了。

月月和小天發生了關係,後來小天卻越想與不安,於是藉口出門買水,就下樓了,到樓下後,小天還來到小兆的房間,對着小兆說,“月月一個人在樓上睡覺,我有事先走了,門沒鎖……”

於是小天走後,小兆就上了4樓,敲了門卻沒人應,於是他推門走了進去,發現月月蓋着被子躺在牀上,他輕輕地叫了一聲,也沒有得到回應。後來小兆和月月也發生了關係。

月月去洗澡回來之後打開電燈,才發現坐在牀上的並不是小天而是小兆。

原來當時月月以爲是小天買水回來了,才如此配合,可是沒想到卻不是自己心上人,事後,小兆覺得自己的行爲有點過火,還發短信、打電話給月月,但是也都沒有得到月月的原諒。第二天,月月就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隨後小兆被逮捕。

而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姦罪對犯罪嫌疑人小兆提起了公訴。

被捕後,小兆交代,自己是因爲有點喜歡月月,又喝了酒,控制不住自己,所以和對方發生了關係,他並不知道這樣做已經涉嫌強姦。

直到女子認錯人與男子發生關係後告其強姦,認錯人發生關係算強姦嗎?

強姦罪是指行爲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法智普法】強姦罪到底如何界定?

強姦罪具備兩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女性的真實意願;2、行爲人必須有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根據強姦罪具備的兩個特徵,可能大家覺得更不像強姦罪了,畢竟小兆既沒有采取暴力、也沒有脅迫怎麼能算強姦?

首先我們可以確定的是,月月是因爲把小兆認成小天了才配合,她主觀上是並不願意和小兆發生關係的,所以即使婦女意識發生錯誤,比如認錯人,但只要不是意志同意,那麼也會構成強姦罪。

其次,小兆雖然沒有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但是我們不能忽視“其他手段”這個詞。

雖然上述案件中,小兆並未採取傳統上我們認爲的強姦所必備的強迫、暴力手段,但利用了婦女不知情的狀態使婦女無法抗拒,事實上違背了婦女意志,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婦女的性自主權,應當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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