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获悉,近日四川宜宾男老师性侵男学生案两名的被害学生接受媒体采访,对该事件作出了回应。被害学生称:"希望能终止犯罪 让更多人提高意识。"这起事件引发公众关注,源于今年4月份一篇流传在自媒体上的文章。据该文章介绍,四川省宜宾市某高中老师梁某在从教的十年中,猥亵了20多名14周岁以上男生。

据采访的被害人称,这位老师的所作所为对他们的心灵和身体造成了巨大的创伤。目前该名老师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但是该名老师并不构成强奸罪,很可能会令公众感到遗憾的是,这位老师的部分罪行可能无法追究。

问法网律师认为,本案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首先该名老师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在本案中由于该名男老师性取向的问题,被害者均为14周岁以上的男性,因此由于犯罪对象的不符,该名老师不构成强奸罪。

其次该名老师涉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本罪不同于强奸罪,犯罪的对象可以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对男性进行强制猥亵侮辱时,强制猥亵行为和侮辱行为既包括狭义的性交行为,也包括性交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所以如果这名老师对被害的男同学有性侵的行为的,也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该名老师的行为当属情节恶劣,应当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期间内裁量刑罚。

最后该名老师的部分犯罪行为可能无法进行追究。根据目前警方所透露出的情况来看,该名老师的犯罪行为跨越的时间区间将近10年,而我国是于2015年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14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到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之中的。到如今不过也才刚5年的时间。因此在这之前的5年之中,如果该名老师的行为并未给受害学生造成轻伤以上的身体伤害的。便无法追究这名老师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名老师之前的行为虽然不能够作为犯罪行为处理,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在量刑时进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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