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正泰電器設計員夥同同事受賄40餘萬 3名當事人均獲刑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6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 7月23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1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正泰電器”,601877.SH)正泰公司工業化部設計員晏某銀夥同管理人員朱某潔私自收取樂清市遠誠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遠誠公司”)的好處費共計40餘萬元,並給予遠誠公司關照和便利。

法院一審判決認爲,受賄人晏某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行賄人李某盛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並追繳和沒收晏某銀違法所得40萬元。加上去年的另外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朱某潔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追繳和沒收朱某潔違法所得40萬元。至此,本案中3名當事人均被判刑。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浙0382刑初115號)顯示,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公訴刑訴(2019)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晏某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李某盛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於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進行了審理,後因被告人晏某銀當庭對指控事實提出異議,轉爲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份,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公司”)與樂清市遠誠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誠公司”)簽訂採購合同,由遠誠公司承接正泰公司機械加工業務。後遠誠公司負責人被告人李某盛爲避免其公司因生產能力不足被正泰公司取消外協單位資格,向在正泰公司工業化部擔任設計員的被告人晏某銀尋求幫助,並許諾給予好處費。2016年至2018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晏某銀利用職務便利,對存在瑕疵的產品進行讓步接收的環節給予遠誠公司關照和便利,還幫助李某盛在業務往來中疏通關係,夥同正泰公司工業化部管理人員朱某潔(另案處理)等人在產品加工發包環節給予遠誠公司關照和便利,使遠誠公司獲得超過配額比例的業務量,幫助遠誠公司謀取利益。李某盛爲感謝晏某銀等人在業務往來中爲其提供幫助,先後給予晏某銀等人好處費共計40餘萬元。案發後晏某銀家屬退贓5萬元。另查明,審理過程中,晏某銀繼續退贓15萬元,同案朱某退贓20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晏某銀作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李某盛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晏某銀辯護人提出晏某銀系從犯,經查,晏某銀在本案中行爲積極,與同案共享好處費,不屬於從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該辯護人辯稱晏某銀揭發同案犯朱某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晏某銀辯護人提出晏某銀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本案贓款已退清,且晏某銀平時表現良好,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要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上述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予以採納。李某盛辯護人提出李某盛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生產的產品沒有嚴重質量問題,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案發後積極向正泰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系初犯,要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提出判處晏某銀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盛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幅度適當,予以採納;建議對李某盛適用緩刑,亦予以採納。

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兩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晏某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被告人李某盛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追繳被告人晏某銀共同違法所得40萬元(已暫存於法院),予以沒收。

裁判文書網2019年6月17日發佈的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浙0382刑初411號)顯示,公訴機關認爲,2016年至2018年1月份期間,被告人朱某潔與晏某銀利用職務便利,在產品加工發包、讓步接收等業務環節給予遠誠公司關照和便利,使遠誠公司獲得超過配額比例的業務量,幫助遠誠公司謀取利益。李某盛爲感謝晏某銀等人在業務往來中爲其提供幫助,先後給予晏某銀等人好處費共計40餘萬元,朱某潔從中分得20萬元。案發後,晏某銀退贓20萬元,朱某潔退贓20萬元。被告人朱某潔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潔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追繳被告人朱某潔共同違法所得40萬元(暫存於法院),予以沒收。

天眼查資料顯示,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產銷量最大的低壓電器生產企業,專業從事配電電器、控制電器、終端電器、電源電器和電力電子等低壓電器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截至目前公司已開發100多個系列,200多個基型的具有正泰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三大系列產品——可通訊智能型萬能式斷路器、電子式過載繼電器、智能型模塊式塑殼斷路器列入了國家科技部火炬計劃項目。

而此案行賄人李某盛全資持有樂清市遠誠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股份,爲該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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