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2歲小夥體藏偷運47顆“毒彈”,賠上15年青春)

體內藏47顆“毒彈”,在列車上被抓獲,301.56克海洛因全被收繳。今天記者從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獲悉,22歲小夥宋某因犯運輸毒品罪獲刑15年。

22歲小夥體藏偷運47顆“毒彈” 賠上15年青春

被告人宋某將毒品藏匿於體內後,去年8月6日8時許持昆明南站至鄭州東站的車票,從昆明火車站乘坐G404次列車。當日14時20分許列車行駛至武漢站時,宋某意圖下車,被列車乘警控制。當日16時許,北京鐵路公安處刑警支隊民警從鄭州東站上車將宋某抓獲。

宋某被帶到醫院,先後分四次從體內排出毒品可疑物47粒,經稱量,共計淨重301.56克。經鑑定,上述毒品可疑物爲海洛因,含量爲70.4%。到案後,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繳。

22歲小夥體藏偷運47顆“毒彈” 賠上15年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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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人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確認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辯護人當庭提出,宋某在QQ上結識了指使他“帶貨”的人,但其並不明確知曉所帶之物爲毒品,且宋某是在被人用槍指着頭、威脅要報復其家人的情況下同意用身體運輸,是受他人指使、僱傭、脅迫運輸毒品,從中未獲取非法利益;涉案毒品未流向社會,未給社會造成實際危害;此案尚有同案犯未到案,不能準確認定宋某的地位,應對宋某從輕處罰;宋某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法庭對宋某減輕處罰。

對於辯護人所述宋某受他人指使、僱傭、脅迫而運毒,北京四中院法院認爲證據不足不予採納。另經查,警方掌握宋某運毒線索後通知乘警盯控,乘警在宋某欲提前下車時將其控制,並交由隨後趕來的偵查人員,故宋某系被抓獲歸案,自首不能成立。法院認爲被告人宋某的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鑑於其系初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

法官提示: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運毒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追究刑責。其中,運輸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巨大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宋某運輸海洛因301.56克,已屬數量巨大。47顆“毒彈”賠上15年青春,22歲宋某的人生纔剛剛起步,再獲自由時將近不惑之年,利用自己的身體運毒害人害己,並終將難逃法律制裁。

林啓輝 本文來源:北京日報 責任編輯:林啓輝_NB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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