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時的刑偵手段不夠成熟。二十多年前,警方辦案的條件苛刻,很難通過技術去破案,多數靠的是物證人證,所以很多案子的真實性都有待商榷。

2.兇手背後有人,合謀陷害張玉環。這個“人”很有可能是當時辦案的警察包括獄中使用刑訊逼供的那個人,也可能是法院等行政部門的人,他們爲兇手“撐腰”,掩飾其罪行,將一切過錯攬在張玉環一人身上,以至於兇手至今仍未下落。

3.天時的原因,讓警方做出了錯誤的判斷。當時,張玉環被認定爲犯罪嫌疑人後身上是有傷口的,但是警方並沒有驗DNA,就通過直觀的感受判斷爲他是兇手,未免也太草率了。

原來栽贓的人現在怎麼樣了?

栽沒栽贓我們不得而知,但是真兇至今未被緝拿歸案是真的。張玉環案真正的兇手目前還沒有找到,也沒有任何線索,可能會永遠逍遙法外了!當年警察來調查的時候發現張玉環手上有傷,而且神情慌張,就把他當做重點嫌疑人,自爆在監獄裏面受到刑訊逼供,自己被逼無奈才承認殺人的,但是後來在法庭上又翻供,說明張玉環沒有說謊。

那兇手不是張玉環,真正的兇手可能找不到了,當時沒有什麼科技手段,現在要是返回去破案,只能根據當時的證據或者村名口述,這些沒有DNA和指紋鑑定是不能給別人定罪的,現在已經過去27年了,就算證據還在那也已經腐朽的差不多了,當年辦案的民警也大多都已經退休,村名也都有了很大的變動,不可能有人通過記憶想起來這些事情,所以這個案件註定是個冤案,張玉環被冤,現在被放了,那真兇找不到,依然是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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