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8月7日消息,爲貫徹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擬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表示,《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思路是,落實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註冊制改革,結合《證券法》其他修訂內容進行適應性修訂,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實踐調整相關條款。

在實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方面,《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覈,並報證監會註冊;明確了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的核查責任,以及主承銷商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的複覈責任,並增加相應罰則;明確了承銷機構建立問責機制、防範過度激勵和低價競爭的相關規定。

在《證券法》適應性修訂方面,《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取消了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要求,明確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評級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等,應當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條款中的合格投資者調整爲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準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調整了聘請受託管理人的規定,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必須聘任受託管理人,同時,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要求發行人通過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方式明確聘請受託管理人事項。

關於區域性股權市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刪除了“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非公開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的管理辦法,由證監會另行規定”的條款。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訂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取消承銷團強制承銷、公開承諾內容披露、信息披露渠道、受託管理人職責等事項,並在罰則中直接引用了《證券法》部分條款。

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實踐,《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將可轉債的發行主體範圍由上市公司、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擴展至所有公司製法人,並明確上市公司、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調整普通投資者可參與認購交易的公募債券相關要求,在不降低門檻要求的前提下,刪除了評級爲AAA的規定,減少評級依賴。

進一步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監管機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場所制定的業務規則,並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公司櫃檯轉讓的,相關規則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限制債券發行人自融,並要求發行人關聯方披露相關債券的認購、交易轉讓情況;增加證券交易場所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的授權性規定;刪除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臨時承擔受託管理責任的相關規定;明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爲證券自律組織,並對公司債券登記結算實施自律管理;強調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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