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響水爆炸事故系列刑案擇期宣判,多家環評機構已被頂格處罰)

江蘇響水2019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發生近一年零五個月後,2020年8月5日至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轄的響水、射陽、濱海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對該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據《新華日報》報道,該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將擇期宣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6個被告單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別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官網今年1月23日發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情況》,披露了這起爆炸事故背後多家環評機構弄虛作假的細節。

這些機構包括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省鹽城環境監測中心等。

其中,除江蘇省鹽城環境監測中心外,另4家機構被拉入“黑名單”,即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此外,該5家機構均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以及五倍罰款。其中,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被罰金額最多,高達245萬元。按照相關規定,這已是“頂格處罰”。

對此,中國公衆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長期以來,對於違法環評機構的處罰“有限”,即便其名譽受損,依舊能夠在行業中存活下去。“在國內行業自律尚未成熟的情形下,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服務機構建立黑名單制度,這是有必要的。”

弄虛作假,環評報告與實際嚴重不符

在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佈的《行政處罰情況》中,披露了該5家環評機構在涉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相關環評工作中,作出的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內容嚴重失實的具體情況。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

事故發生次日,國務院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宣告成立。

2017年7月,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爲天嘉宜公司編制《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其中認爲,冷卻結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夠達到預期效果,“項目變動後廢水處理方式發生變化,回收了部分物料,不屬於重大變動”,與天嘉宜公司的實際情況不符,報告內容嚴重失實。

同年,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接受天嘉宜公司委託,編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但其將此工作“轉包”給了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該報告編制過程中,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和總工程師耿宏提出,“將硝化廢料補充到論證報告中”。作爲報告編制者,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廢料屬於重大工藝變更,需要重新進行環評、審查和竣工驗收。

對此,楊鋼、耿宏商定的解決方案是:“硝化廢料”問題不寫入論證報告。最終,論證報告仍以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的名義出具,但其中內容與天嘉宜公司貯存有“硝化廢料”的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2016年12月,江蘇省鹽城環境監測中心爲天嘉宜公司出具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未對現場固廢倉庫的危險廢物進行查驗,未對硝化工段的工藝進行全流程覈查,沒有發現硝化工段廢水處理工藝流程的重大變更,驗收監測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

2018年6月,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爲天嘉宜公司編制《環保設施效能評估及復產整治報告》時,未對舊固廢庫內的危險廢物種類、成份、來源及貯存時間進行查驗,出具的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導致天嘉宜公司在沒有滿足環保條件的情況下復產。

2019年11月15日,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佈。報告提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爆炸。

國務院調查組認定,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刻意瞞報、違法貯存、違法處置硝化廢料,安全環保管理混亂,日常檢查弄虛作假,固廢倉庫等工程未批先建。同時,相關環評、安評等中介服務機構嚴重違法違規,出具虛假失實評價報告。

以“黑名單”促進行業自律

環評、安評等是化工項目能否開建的前提。所謂“環評”,即“環境影響評價”,指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9年11月15日,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佈同日,新華社報道稱,相關責任人被嚴肅查處。其中,61名公職人員被嚴肅問責。同時,江蘇省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問題的44名企業和中介機構人員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9年12月30日,爆炸事故發生9個月後,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被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許可證”,此後一個月內,前述5家環評機構即被處罰。

“對化工企業而言,第三方環評機構客觀獨立的工作尤爲重要,這不僅關係環境保護,也與安全相關。”近日,中國公衆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化工行業的性質決定了其“安全和環保緊密相關”。因爲,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勢必會造成環境污染。

馬軍稱,“環評”的目的在於,提前識別出企業可能存在的污染問題,以相關標準嚴格要求企業,杜絕後患。“顯然,響水爆炸事故中涉及的多家機構環評質量出了問題,嚴重違法了相關法律法規,因此被嚴懲。”馬軍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技術單位因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將被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佈的《行政處罰情況》顯示,所涉機構多被“頂格處罰”。

“在這之前,對於類似現象(的處罰),其實做得不夠。”馬軍認爲,此前,環評機構一再出現報告內容失實的問題,處罰卻往往“有限”;在行業自律“遠遠不足”的情形下,儘管其“信譽受損”,但仍能存在下去,“以低價的方式獲得項目委託”。

“主管部門主動出手,將涉事機構拉入黑名單,禁止其從事環評工作,這確有必要。”馬軍稱,任何中介服務機構都要爲自己的行爲負責,依靠“黑名單”制度,促使“行業自律”,“這是更合適的方向”。

“這不是個案。”採訪中,馬軍也提到了今年發生的一起“環評抄襲”事件: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官網發佈的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評報告書,多處出現“湛江”字眼,涉嫌抄襲湛江航道疏浚項目環評。

馬軍認爲,很多時候,項目方和環評機構均存在“急功近利”的一面,最後的結果便是“相互敷衍”。在他看來,對於環評領域的亂象,“黑名單”制度之外,也要加強項目“事後監督”,並向社會公開,一旦出現違規或嚴重事故,便予以嚴懲,減少相關方“敷衍造假”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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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國傑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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