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3份文书显示,银河期货与其前任总经理、前任副总经理、前任首席风险官三名前高管产生劳动纠纷。在2016年银河期货出现风险事件后,三名前高管均跳槽至天风期货。在银河期货未予发放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后,三名前高管分别提起劳动仲裁并获胜。

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银河期货并不认同,遂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无需支付3名前高管的百万年终奖。其间,银河期货认为三人主张发放绩效奖金并无依据,且系风险事件直接负责人。不过,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了银河期货的诉讼请求,裁决该公司仍需支付三人合计346万元的2016年度绩效。

2016年4月,在市场行情平稳之下,银河期货富优达期货量化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在短期内亏损近千万。其中,一名张姓投资者亏损637.46万元,将相关情况投诉至证监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河期货赔偿。综合多方考量,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银河期货对张某账户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据公开信息显示,在银河期货风险事件后,三名前高管先后跳槽去往天风期货,继续担任高管职务。不过,最终三人又陆续离开了天风期货。

离职不影响递延绩效奖金的发放

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联手讨薪,这样的情况在金融圈里并不多见。这次的纠纷主角,是银河期货和三名公司前高管。

作为劳动纠纷,根据判决书内容,三名前高管的身份和薪酬情况如下:

姚某:银河期货前总经理、总办会成员、资管业务负责人、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2005年4月入职,2016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主张2016年绩效奖金:116.08万元。

聂某刚:银河期货前首席风险官,2015年9月入职,最后工作至2017年10月;主张2016年绩效奖金:127.01万元。

周某:银河期货前副总经理、总办会成员、风险控制决策委员会委员,最后工作至2017年1月。主张2016年绩效奖金:102.98万元。

根据三名前高管的举证,银河期货采取行业通用的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且建立了风险抵扣机制。2016年度支付2015年度总额70%,2017年支付剩余30%。三人一致指出,年度绩效奖金是薪酬的主要组成部分,银河期货系无故拖欠其2016年度的年度绩效奖金。

此外,三名前高管还提交了《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以证明2016年度银河期货高管绩效奖金核算及发放的真实数据。在该《报备》中,三名前高管的奖金数额与其主张金额一致,显示发放状态为“待定”。

在仲裁阶段,三名前高管申请提取的2018年6月2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该笔录中银河期货确认:2016年度普通员工的绩效奖金己于2017年初发放,三人2016年度的绩效奖金没有发放。因此,北京仲裁委对三名前高管支付2016年绩效奖金的诉求予以支持。

银河期货:处理风险事件不当影响绩效

“无缘无故”扣发高管年度绩效?银河期货的决定自然也并非空穴来风。

就公司制度方面,银河期货主张,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及发放奖金的金额,且没有统一的高管年终绩效奖金制度;与高管也没有明确发放奖金的约定,系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事后制定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是否发放奖金及发放奖金的金额由公司单方决定。

关于2016年绩效奖金,虽然银河期货制定了2016年离任高管年终绩效奖金发放规则,但该规则未经银河期货控股股东和银河期货董事会审议通过,银河期货认为该规则尚未生效。因此,银河期货认为该规则不能作为计算2016年绩效奖金的依据。

此外,三人在任期间发生的风险事件,也是银河期货拒绝发放绩效的重要理由。银河证券指出,三名前高管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银河期货收到证监局下发的整改通知,并被投资人诉讼追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事前风险防控和事后应急处理都存在问题,其绩效考核结果将受到影响,故其主张的奖金金额没有依据。

具体来看,银河期货认为三人需要对风险事件负责的原因在于:

前总经理姚某:未建立业务有关制度规范(比如报告制度、客户投诉处理规范等),风险事件发生后未能第一时间取得联系,事后也未经董事会授权和总办会讨论,直接与投资人沟通却未将沟通内容报告公司,导致其离职后公司处理风险事件非常被动。

前首席风险官聂某刚:分管合规法务部,是风险事件的直接负责人。在任期间公司出现合规问题,相关风险隐患未及时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告。

前副总经理周某:分管技术支持部、结算及风险控制部和客户服务中心。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怀疑与网络安全性不完善导致系统受到攻击有关,作为分管领导应当负责。

不过,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银河期货提交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风险事件中相关管理者违规行为的认定报告、银河期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暂行)、关于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的通报、小牛普惠赔偿和解书等大量证据,但其诉求仍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指出,年终奖金系用人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用人单位负有支付责任。《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中显示,三人未发2016年度绩效奖金分别为116.08万元、127.01万元、102.98万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此外,法院认为,银河期货主张公司有权单方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及数额,公司董事会对此亦未作出决议进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银河期货主张三位原告在事前风险防控和事后应急处理都出现问题,其绩效考核结果将受到影响,但其出示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因此,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银河期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三人2016年度绩效奖金,驳回银河期货的诉讼请求。

巧合?三人跳槽的下家再现风险事件

虽然在一审中银河期货的诉讼请求因证明力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其披露的风险事件,曾引起市场轩然大波,引起广泛关注。

2016年4月,在市场行情平稳之下,银河期货富优达期货量化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在短期内亏损近千万。其中,一名张姓投资者亏损637.46万元,将相关情况投诉至证监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河期货赔偿。

根据法院事后认定的事实,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银河期货,资产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顾问为富优达,且管理人承诺该产品为主动管理型产品;产品预警线为0.9元净值,止损线为0.85元净值。

张某提供富优达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富优达作为银河期货产品的投资顾问,发现该产品被其他人非法交易,造成基金产品巨额亏损”。富优达表示,银河期货对交易核查,反馈恶意交易的IP并非RTS发单的IP。不过,银河期货对此说明并不认可。

为核实该案情况并准确理解证券行业规则,一审法院曾向北京证监局发出调查函并实地走访。北京证监局确认已经针对富优达资管计划存在的投资顾问直接下单行为向银河期货发出整改函,而富优达公司已在2016年9月申请注销。综合多方考量,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银河期货对张某账户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另外一个细节是,在此次三名前高管讨薪的文书中,三人“不约而同”地在个人身份中选择了“无业”。而据公开信息显示,在银河期货风险事件后,三名前高管先后跳槽去了天风期货,继续担任高管职务。

2017年3月,天风期货公告显示,姚某于当月加入天风期货。在前任董事长辞职后,控股股东天风证券提名姚某为新的董事候选人。同月,周某被聘任为天风期货副总经理。2017年4月,姚某成为天风期货董事长。2017年12月,聂某刚被聘任为天风期货首席风险官,但在2018年7月即提出辞职。

颇为不巧的是,在2019年,天风期货旗下子公司踩雷衍生品发生“穿仓”事件。2019年7月23日晚间,天风期货发布全资子公司天示公司的涉诉公告,其与客户中拓(福建)实业公司进行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中拓公司出现拖欠交易价款的情绪,累计欠款达9115万元。天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姚某。

此后,2019年9月,周某辞去天风期货副总经理职务。2019年12月,姚某辞去天风期货董事长职务,但保留董事职务;后在今年5月辞去董事职务,不再担任天风期货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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