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的36%利率红线还完款的借款人在拉征信的时候发现自己却还在“欠款”的状态,这就让借款人感觉到非常的以后,借款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红线还款等于是在法律上已经合同履行完毕了,但是为什么这些P2P网贷平台依旧能将已经偿还完的借款人上传到征信系统上呢?

而这个问题不仅仅困扰着所有按照法定利率红线偿还完债务的借款人,甚至还困扰着长期以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人员,因为偿还36%利率红线等于说已经是最高的还款利率标准了,而且相关部门为此还发布《规定》来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但是我们不明白的是,明明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为什么这些P2P网贷平台却不执行呢?

说句实话,按照《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P2P网贷平台综合年化利率是不得超过36%这个利率红线,而其中包括了审核费、管理费、保险费、月管理费、会员费、砍头息等等收费项目,其实这个问题对于目前的P2P网贷市场来说,利率规定的非常明确,也就是说P2P网贷平台超36%利率红线就是高利贷,而超过36%以上的利率属于无效利率部分,如果借款人要求返还也能受到人员法院的支持。

但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众多P2P网贷平台在借款人偿还完36%利率红线以后至今还在催收36%以上的无效部分,我们综合分析了50多位借款人的还款账单以及还款的利率标准后发现,这些借款人还款利率基本是都高于36%利率红线以上,有的借款人还款的综合年化利率都高达100%以上,按理说,借款人要求P2P网贷平台返还无效不部分的利率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些钱对于借款人来说更是血汗钱,有的借款人因为偿还P2P网贷平台的债务面临的不仅仅是债台高筑,甚至有些还被他们委外催收机构非法讨债行为搞的“妻离子散”和一无所有。

所以说,不管是现在正在急着收回资金的出借人人来说还是对于已经在法律上偿还完债务的借款人来说缺的就是一个法律上的一个保障,因为对于出借人来说,他们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借款人偿还本金以及符合法律规定利率的债务这是最基本,而借款人综合年化利率高于36%的要求P2P网贷平台返还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值得一提的是,借款人在还款完法定利率36%利率红线以后,不仅仅和P2P网贷平台解除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甚至和借款人借款的关联性出借人从法律上来说也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为借款人已经按照法律条款将这个合同履行完毕,但是至于这个合同有效无效那么这就是P2P网贷平台的问题了,因为在法律上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后就代表着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以内已经偿还了出借人出借的资金了。

综上所述,这部分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红线还完以后,P2P网贷平台就没有任何的权利去将借款人上传到征信系统上,因为借款人、出借人以及P2P网贷平台三方的电子合同合法的标准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而主要的是,P2P网贷平台目前对于借款人催收36%以上的无效债务等于说就是“敲诈勒索”,因为本身36%以上的无效债务本身就不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人民法院还支持借款人向P2P网贷平台追回这部分的债务,所以说,P2P网贷平台继续催收36%以上的无效债务中实施的所有手段都存在非法讨债的问题所在。

况且说,征信系统本身都是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基础上的一个收集信息的平台,而收集的唯一标准就是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收集的标准,而不是借款人都按照法律利率偿还完贷款了,但是因为36%利率红线这部分无效债务没有偿还,就被P2P网贷平台上传到征信系统上,难道征信系统这样不就成为了P2P网贷平台实施犯罪的“工具”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寄语:我们相信法律会秉承着公正公开的角度来保障出借人以及借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也相信征信系统依旧像以前一样秉承着公正公开的角度来合法的收集金融消费者以及合法公民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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