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刑初342号对被告人唐山金源休闲会所领班安某某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此金源休闲会所组织卖淫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暂时画上一个句号,但是金源休闲会所实际控制人组织者苏某目前依然在逃。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在苏某(在逃)经营的唐山市路南区金源休闲会所任领班,并组织管理多名妇女在该会所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安某某组织四名妇女到唐山市丰润区进行卖淫,在失足妇女租用丰润区某小区日租房后。被告人安某某利用微信招揽多名嫖客,同时安排失足妇女联系接待嫖客,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收取嫖资。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书中安某某称:我不是组织者,上面有老板,他们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到苏某经营的金源休闲会所任领班职位。任职期间,所有工作安排都听从苏某的安排,这也包括该会所的妇女卖淫行为,我只是听从苏某的工作安排,协助管理,所以对检察院在起诉中提出的我组织管理多名卖淫妇女,我认为严格的说,我只是协助或者协从组织管理卖淫女。会所所有的收入都是转给苏某本人的,每次我收钱后再转给苏某,从这一点也可以证明苏某才是直接获利者组织者,而我只是雇佣关系的一个管理者,听从苏某的安排,关于卖淫女供认我是组织者,我的辩护是,这个会所的所有人是苏某,但他从来不出面安排卖淫女的工作,他每次都是通过我向卖淫女传达或者安排她们的工作,所以卖淫女从没有收到过他的安排通知,每次都是和我联系,所以她们认为所有的事情都是我安排的。有部分客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也是苏某提供给我,并指使我如何安排,所以我不是本案的主犯,应该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安某某的律师也表达同样的观点:安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罪名应是协助组织卖淫罪。首先,侦查机关并未调取“金源休闲会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未确认安某某是经营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安某某是组织者。其次,安某某在“金源休闲会所”工作时间很短〈2018年10月1日开业11日18日停业〉,只有这一次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苏某是实际的经营者,安某某只是领班,并不是组织者、经营者,因此安某某的行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安某某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量刑过重,“金源休闲会所”的经营者苏某没有抓获,没有证据能认定安某某进行组织卖淫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成立,已经请求中院依法改判。

安某某确实有点冤,在唐山地区的其它法院,像安某某同样是领班的都是被判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许因为年底了法院有结案率的考核要求,实际控制人苏某有没有被抓到,这个案件必须结案,法院只能判安某某组织卖淫罪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能错几年刑期呢!(北斗 方圆 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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