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衆志”前主席林朗彥(左)、前祕書長黃之鋒(中)及前成員周庭(右)。(點新聞資料圖片)

“香港衆志”前祕書長黃之鋒、前成員周庭及前主席林朗彥,涉去年6月21日煽惑他人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三罪。周庭早前承認兩項罪名,黃之鋒和林朗彥則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日(5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周庭罪成,將周庭的判刑押後至12月1日,並將黃之鋒及林朗彥的審訊排期在11月下旬至12月初處理。

案中三名被告,俱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三人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該處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規定下進行的公衆集會,而該公衆集會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屬未經批准集結。

另外黃之鋒、周庭兩人亦一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指兩人同年同日在灣仔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此外黃之鋒單獨面對的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年同日在灣仔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衆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羅德泉表示,近日疫情嚴重,法庭曾抽起案件,由於案件涉及很多人,包括律師團隊及多人聽審,擔心案件被抽起,再安排會較麻煩,將審訊排期在11月23日至26日、30日及12月1日處理。至於黃之鋒及林朗彥的審前複覈,羅德泉表示,將以“案中案”處理。

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