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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發銀行鎮江分行違法遭罰 未及時申報國際收支統計

原標題:浦發銀行鎮江分行違法遭罰 未及時申報國際收支統計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1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鎮匯檢罰〔2020〕第2號)顯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鎮江分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辦理來料加工工繳費入賬,未及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上述行爲違反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第七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鎮江市中心支局對浦發銀行鎮江分行責令改正,警告,罰款人民幣3萬元。

相關法規: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號)第七條: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三條:境內銀行應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辦理申報,履行審覈及發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第二十五條: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在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 匯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應將相應的涉外收入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採集規範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爲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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