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而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在實踐中,轉繼承的發生是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的。那麼轉繼承適用訴訟時效嗎,轉繼承有什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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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適用訴訟時效嗎,轉繼承有什麼特徵?

廣東明思律師事務所劉威律師解答:

對於法定代理人來說,繼承本身是沒有時效性的。但是如果別人侵犯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人需要在得知此情形之後2年內以及繼承開始20年內起訴對方,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沒有表示,視爲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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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明思律師事務所劉威律師解析:

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徵:

一、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五、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遺產長期不分割,涉及到動產,則可能隨時會出現各種不確定的變化,比如存款貶值、股票市價變動等,涉及到房屋等不動產,則可能因爲房地產市場的大幅度漲跌,嚴重影響到遺產的價值。經常出現的具體情況是,遺產被少數繼承人佔有、使用甚至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沒涉及到實際損失,其他繼承人處於不管不問的狀態,但一旦隨着時間流逝,房屋價值高漲或被動拆遷,面對不斷上漲的房價和鉅額的動拆遷補償款,繼承人之間極易產生糾紛,如果在繼承權上完全不適用訴訟時效,則這種一直持續的狀態和不確定性,必然會引發越來越多的遺產爭奪,甚至因爲代際原因,涉及複雜的轉繼承、代位繼承,產生更多的紛爭,給社會的安定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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