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今天发布公告,将于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但尚未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此前,交通银行也发布公告,将于8月21日起实施LPR批量转换。各银行公告详见↓

什么是LPR?详戳→房贷定价基准将转换为LPR,怎么转?利率是否变化?来看案例→

工商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现就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以下贷款除外: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期的贷款。

(二)固定利率贷款。

(三)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经与公积金中心协商不转换的个人住房公转商贴息贷款。

(五)已参考LPR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

(六)当前逾期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为简化客户操作,我行将参照银行业普遍做法,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以下规则统一调整为LPR定价方式:

(一)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值可为负值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二)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上述加点值重新计算确定。

如定价基准转换日与调整后的重定价日相同,则转换日当天不进行重定价,贷款自下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

三、温馨提示

若您不接受上述批量转换规则,请于2020年8月24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智能柜员机、贷款经办行等渠道进行自主转换。批量转换完成后,若您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如有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或9558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及我行2020年2月29日公告,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自2020年8月25日起,我行将分批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转换时间

自2020年8月25日起批量转换,您无需任何操作。

三、转换规则

(一)贷款定价统一转换为参考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

(二)转换后的贷款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四)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自转换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含),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四、温馨提示

(一)如不希望批量转换,请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含),通过我行掌银、网银、客服或者原贷款经办行进行登记,届时我行将不对您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

(二)在我行批量转换后有异议的,您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行掌银、网银、客服或者原贷款经办行进行协商处理。如您希望撤销批量转换,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可通过上述渠道申请办理。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三)如您的贷款尚未完成转换,您可按照我行2020年2月29日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要求,通过我行掌银、网银、柜面、超级柜台、贷款经办行等渠道协商办理转换。

(四)原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须其他共同借款人充分协商一致后,申请办理登记和异议处理。

(五)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599咨询,或联系原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我行将于2020年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但尚未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在2020年8月24日(含)前尚未办理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军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原合同的利率定价方式统一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式(加点可为负值),具体如下:

(一)加点(可为负值)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值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二)加点(可为负值)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等价转换,从批量转换时点至第一个重定价日(利率调整日)(不含)利率水平不变。

(四)在每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水平由重定价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与批量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五)重定价周期统一转换为12个月。重定价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

三、批量转换时间

自2020年8月25日起进行批量转换。

四、温馨提示

(一)如您希望自行办理,可在2020年8月24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中行网点的智能柜台完成转换。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如您不希望批量转换,可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协商处理。

如您有疑问,请致电95566客服电话或当地中国银行网点。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

尊敬的建设银行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建设银行将于2020年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批量转换为LPR定价,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包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将原合同的利率定价方式统一转换为LPR加点表示,规则如下:

(一)转换时点等价转换,加点数值(可为负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的差值。

(二)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从转换时点至第一个利率调整日(不含)利率水平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由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LPR与转换时确定的加点数值计算确定。

三、批量转换时间

自2020年8月25日起进行统一转换。

四、温馨提示

(一)如您希望自主办理,可在2020年8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全国任一网点或贷款经办机构办理。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批量转换完成后,如您希望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您可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到我行任一网点智慧柜员机(STM)、贷款经办机构处理。原合同有多个借款人的,一人办理即可。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或95533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现就存量浮动利率房贷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房贷,是指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于2020年8月21日对尚未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固定利率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按照以下规则统一调整为LPR浮动利率加减点方式:

根据监管统一要求,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贷款年利率不变,转换后采用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减点方式定价,加减点数值为贷款年利率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减点数值在贷款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转换后,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减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三、温馨提示

如您不接受批量转换,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登录手机银行-贷款-LPR转换提示横幅”办理或联系贷款经办行处理。2020年8月21日后,对于已批量转换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如有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或95559。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储蓄银行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现就我行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符合我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转换条件的,截至2020年8月25日(不含)尚未在我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为简化客户操作,我行将于2020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对上述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

(一)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下同),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保持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不变,以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转换后,利率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在每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重定价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三、温馨提示

若您希望自行完成转换,请于2020年8月25日(不含)前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原贷款业务办理机构办理;若批量转换后,您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联系原贷款业务办理机构协商处理。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我行95580客服电话,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编辑:陈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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