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天津5人被判刑,最高兩年半

據天津法院網8月12日消息,8月6日,天津津南法院對被告單位天津市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張某某等5人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依法宣判。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5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悉,該案系天津法院判決的首例新冠疫情期間哄擡物價非法經營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系被告單位天津市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被告人蘇某某、王某某分別系被告單位下屬藥店店長,被告人楊某某系被告單位採購經理,負責爲被告單位下屬藥店採購藥品。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在得知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並日益嚴重後,爲牟取暴利,商議提高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價格進行銷售。被告人賈某某通過微信將提價決定告知被告人楊某某,由被告人楊某某通過微信羣告知各個藥店,通知各店長執行提價決定,如將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將疫情發生前銷售價爲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此後,被告單位下屬7家藥店按照授意大幅度提高了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並對外銷售。經審計,自2020年1月21日至27日,被告單位下屬各藥店實際銷售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護用品非法獲利18餘萬元,嚴重擾亂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

法院認爲,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在疫情防控必備用品銷售中哄擡物價、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且造成羣衆舉報、投訴,人爲製造恐慌情緒,嚴重侵害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破壞防疫防控工作大局,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津南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打擊涉疫情犯罪,爲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保障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及做好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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