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按察使一职是由唐宋沿袭而来的,与唐宋时主管巡察、元明时主管监察的情况稍有不同,清代的按察使职能更为明确,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职责内容还有与时俱进的新变化。

自大清立国伊始,朝廷便多承明制,按察使一职也沿袭下来。不过,在清朝早期,作为各省臬司的长官,按察使的职责已经比较固定了,主要涉及刑名、巡察、监考、驿传等方面事务。概括来说,清代按察使的职务具有司法和监察两大属性。

就其司法属性而言,清代按察使具体任务就是主管刑名案狱。第一,主管省内的诉讼案件。

当然也不是一省之内的全部案件都要经过按察使之手,但是涉及省级公职人员的刑事案件以及下面州县无力裁断而上报到省的诉讼案件则都是需要按察使过目经手的。

另外,清朝本着“有错必纠”的法律原则,对于初审时已经定刑结案的省内刑事案件,也要求再转到臬司衙门进行再次核查,以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如果真的发现案件审理有不合理之处,便须将初审结果驳回,或打回原处要求重审,或委以他处另审,并且按察使有责任揭参该案的初审官员。

除案件复核之外,按察使有时还会遇到亲审京控案件的情况,这类案件一般较少,但案件往往情节较为恶劣,多为重大命案,多因涉案人员或家属对地方审判结果不满意而以告御状的形式上告到中央,通常会由刑部受理,但具体审理时,往往由按察使参与取证公断。

第二,负责管理省内的司监。所谓司监,指的是臬司的监狱,清代各省之内最大的监狱就是司监了。司监的主管称为司狱,虽然司监的具体事务具体交由司狱管理,但是由于司狱的上级则是按察使。

因此从责任上讲,按察使是司监的首要责任人,倘若司监发生重大失误,例如死刑犯越狱,按察使难逃其咎,将被降级留任。

第三,负责秋决审核和监刑。清代每年秋季都会对一些判处死刑的案犯集中行刑,但在秋决之前,要对受刑的案犯再次复核,此次审判称为“秋审”。

而秋审实施的第一项环节就是臬司的审录。此次审录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将案犯按照犯罪情节程度进行归类,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犯的生死。

当然,在臬司审录之后,还会报至中央,再由刑部再次审核。

如有案件轻判或重判的情况,则臬司长官——按察使将首当其冲被申饬处分。至于监督秋决行刑,也是按察使职责之内的事,特别是职官死囚被处决时,按察使更是必须得在场监刑。

就其监察属性而言,清代按察使的具体任务是察吏安民。第一,纠考官吏风纪。监察一省之内官员的功过得失也是清代按察使的重要职责之一。按察使监察范围非常广泛,上至督抚下至县官,行政司法,无所不察。

凡是有贪枉不法之举的官员,按察使就有责任将其纠检揭发,上报朝廷;另外,对于朝廷规定的关于地方官员三年一次的考核工作,也是由按察使参与完成的。

第二,维护地方治安。清代对于按察使最直观的考察方式,就是看其任职所在省份的治安情况如何。因此对于按察使来说,维护一方社会安定就是其工作的重要任务。

而这些反映到具体工作上,就是在平时宣传朝廷德意、安抚百姓,在民间发生矛盾、案件时,尽快解决矛盾、缉捕案犯,为当地百姓营造一个平和安定的社会环境。

除此之外,清代的按察使在特定的时期内,还曾兼管一些他务。例如在雍正之前,按察使还兼任科举乡试中的监考官,后来由于该任务耗时较长,影响按察使的正常工作,到雍正十年时便被废止。

另外,在电报尚未传入时,驿传作为传递政府公文的重要方式,是当时的“要政”,而省内驿站的业务与财务情况都由该省的按察使负责。

以上都是晚清之前的按察使的职能情况,由于之后社会巨变,晚清时期按察使的职责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

例如,清末新政后按察使在司法方面职权大减,不再拥有司法检察的职能,只掌司法行政而已;按察使的监察权也被弱化,不再拥有直接监察全省官员的职能。

由于晚清社会动乱,治安任务繁重,因此维护治安的职能也转移给了为此专门设立的巡警道;为顺应时代发展,之前的驿传制度被废除,按察使管理驿站的职能也随之消失了。

总之,清代的按察使作为省一级的高级官员,在大部分时间内最为主要的职能就是司法与监察,职要权重,兼司法刑狱与察吏安民于一身,基本相当于如今的省法院院长、省司法厅厅长、省检察院院长兼省公安厅厅长,甚至有时还兼有一些省组织部部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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