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至7日,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等一案在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因该案性质恶劣、案情复杂,受案后,夷陵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并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毅任组长,1名副检察长、2名员额检察官和3名检察官助理为成员,全力办理该案并出庭支持公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为催收某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先后网罗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清收债务为名,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2014年至2019年,该组织采取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及跟踪贴靠、堵门阻工、拉挂横幅等“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获利1000余万元,并通过强收“保护费”、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将非法获取的利益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组织卖淫、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手段恶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办案过程中,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提出意见,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受案后,办案团队加班加点,审阅卷宗87册、光盘48张,提审犯罪嫌疑人30余次。为确保庭审效果,办案组分工明确、科学谋划,主动建议并积极参与庭前会议,从讯问、举证、答辩等方面精心准备出庭预案,拟写出庭预案、审查报告、起诉书近55万字,制作多媒体示证1000余页。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部分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方面开展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鉴于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大,该案将择期宣判。(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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