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是婚姻内不可避免的话题

​而家暴

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这说明

家暴本身就是一种持续性的恶劣行为

何某与秦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因被告具有暴力倾向,在生活中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

秦某在2017年曾给何某写过一张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何某。

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何某以秦某殴打和骚扰为由先后八次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4月,何某搬离住所,携女儿与秦某分居,但秦某仍经常到何某居住的小区实施骚扰,已经严重危及何某以及女儿的人身安全。

2020年4月28日,原告何某认为双方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秦某离婚。

庭审中,秦某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结婚多年

一张保证书、八次报警

自身及女儿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

一个要求离婚,一个不同意

该如何是好?

庭审中,秦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愿改正错误,与何某和好共同生活。考虑到上述情节,主审法官作出,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再给双方一定的时间缓解矛盾。另一方面告知何某可以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来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裁定

根据申请人何某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

禁止被申请人秦某殴打、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何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被申请人秦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东丽法院在2020年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能够起到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预防矛盾激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安置婚姻的温暖港湾。家庭暴力,不仅给对方带来身心上的伤痛,给家庭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也在挑战社会的良知和司法的底线。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对家暴坚决说“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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