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就应当予以赔偿

若驾驶人

系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

是否需要赔偿?

若赔偿

是否可以进行追偿?

近日

潜江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被告郭某某无证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沿318国道复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导致陈某某受伤。同年12月6日,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勘验现场后认定,被告郭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郭某某驾驶的车辆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8年3月19日,潜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郭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关某某(系陈某某亲属)等五人各项损失1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18年6月7日以汇款的方式支付了赔偿款1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被告郭某某无证驾驶,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被告郭某某追偿。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郭某某无证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与陈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关某某等五人所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潜江法院判决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履行了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原告某保险公司因此取得了在赔偿范围内向被告郭某某主张追偿的权利。现原告某保险公司提出被告郭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00元的诉请,潜江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的,只要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但需注意的是,在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故最终的赔偿责任仍是无证驾驶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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