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14日電 (吳亦涵)今年,隨着股市整體“回溫”,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也屢屢出現違規減持行爲。據中新經緯客戶端統計,7月至今,滬深兩市交易所已經對22家上市公司董監高的違規減持行爲進行了處理。

業內人士指出,隨着新《證券法》的實施,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的行爲不僅會被監管層出具書面警示及通報批評,其情節嚴重者,還將面臨着更爲實際的經濟處罰。

資料圖 中新經緯 熊家麗攝

7月以來22起違規減持被處理

近段時間以來,伴隨着股市的回暖,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的情況也頻繁出現。8月13日,深交所就對4起違規減持行爲採取了監管措施,涉及東方通、新研股份、艾格拉斯、鴻達興業四家上市公司。

據中新經緯客戶端統計,7月以來,滬深兩市交易所已經對22家上市公司的違規減持行爲進行了處理。從違規情況來看,上述公司違規減持主要涉及違反減持承諾、未及時披露減持公告,未按標準披露減持信息且持續減持等情況。

從處理結果來看,滬深兩市交易所對上述違規減持行爲大多采取了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並責令上市公司及相關股東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相關問題的再次發生。

其中,川環科技、東方園林、華明裝備、德恩精工、藍盾股份、藍海華騰、太空智造、銀禧科技、奧佳華、天味食品、中通國脈、泰晶科技12家公司中涉及違規減持的相關股東被滬深兩市交易所採取了下發書面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合力泰、天寶退、紫鑫藥業、太極股份、*ST華訊、德創環保、ST華鼎、金盃汽車、*ST天夏、全新好10家公司涉及違規減持的相關股東被交易所採取了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除了上述公司之外,7月以來,安井食品、華信新材、弘訊科技、巨星科技、中簡科技、德宏股份、瑞普生物等多家公司亦發佈了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的公告,並表示公司將加強股東、董監高對相關法規的學習,杜絕違規情況的再次發生。

不過中新經緯客戶端發現,在上述的公司中,有不少公司並非首次發生違規減持的情況。比如安井食品董事長劉鳴鳴早在2019年9月以及2020年2月就已兩次出現違規增減持公司股票的情況。但是公司7月30日公告顯示,2020年7月份,公司的副總經理黃清松、黃建聯仍出現違規減持的情形。

此外,8月13日因股東存在違規減持情況而收到交易所監管函的艾格拉斯,在2019年的5月和8月,也曾因當時的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違規減持而先後兩次收到證監會監管函。

除通報批評,違規減持還會受到哪些處罰?

那麼,對於違規減持的行爲,監管層除了採取下發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以及進行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之外,還有哪些處罰辦法呢?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對中新經緯客戶端指出,監管部門對違規減持的處罰有其一貫的處罰標準,在2017年證監會公佈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已經較爲細緻的規定了減持人員範圍、比例、時間、信息披露規定及相關的處罰方式等。

中新經緯客戶端查詢上述規定發現,在該規定中,證券交易所除了可以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之外,還可以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此外,證監會也可以對違規減持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此外,新《證券法》的第一百八十六條指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股東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這個規定爲監管層對違規減持採取實質的經濟處罰提供了依據。”楊兆全說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中還提到,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信披違法行爲的;或者在減持股份時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應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而在新《證券法》中,大幅提高了關於信披違規、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爲的處罰,比如對於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爲,新《證券法》規定不僅可以沒收相關責任人的違法所得,還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顧問何海鋒對中新經緯客戶端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的減持行爲不僅違反相關減持規定,還涉及信披違規、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爲,那麼依法會選擇處罰力度更大的法條進行處理。

專家:可適當提高股東違法減持的處罰力度

從7月以來滬深交易所對股東違規減持的處理結果來看,大多還是採取了下發書面警示函以及通報批評的處罰方式,較少有實質性的經濟處罰。

對此何海鋒認爲,隨着監管技術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完善,目前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的違規減持行爲大多情節輕微,“隨着監管技術的發展,現在已經很難出現有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在限制交易期間減持股票的情況,因爲根本就賣不出去。這也是爲什麼目前大多數的股東違規減持是因爲其沒有及時披露減持公告或者違反減持承諾。而這種違規主要和股東自身的法律知識水平,以及其對資金的需求程度有關。”

在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看來,監管層對於違規減持的處罰力度,主要視情節嚴重性而定。對於那些因爲股東本身對於法律法規知識不瞭解而導致,且金額不大,情節較輕的違規減持行爲,監管層主要還是採取警示、批評的處罰方式。但對於那些屢犯不止、情節嚴重的減持行爲,監管層必要時可以採取更加具有實質性的經濟處罰。

楊兆全則認爲,目前,證監會或交易所對股東減持信息披露不及時或未披露的處罰,主要是警示、批評、公開譴責與限制交易,並且其中以批評爲主。不過類似處罰對於違法股東、董監高而言不痛不癢,較低的違法成本與高回報會導致違規減持的屢禁不止。鑑於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信披違規、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從處罰標準的一致性和效果上考慮,監管對於股東減持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可以適當提升。(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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