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8月15日訊(記者吳昌華 通訊員李佳 萬義偉)昨日,一名槍手混入駕考考場,替人代考科目,被當場識破,今日,記者從武漢市公安局交管局獲悉,槍手區某和“僱主”陳某均已被刑事拘留。辦案民警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8月14日上午,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考場正在組織進行機動車駕駛證滿分科目一考試。上午10時40分,車管所考務科民警周勇巡視考場時發現,一名考生的樣貌與成績單上的照片存在差異。民警周勇和考場工作人員當即詢問該名考生,並進一步覈實其身份信息。該考生支支吾吾,顯得非常緊張。

經覈查,該名替考人員姓區,代替陳某參加駕駛證滿分科目一考試。區某承認了自己替考的事實。原來,陳某擔心自己考試不過關,想請區某代替自己去考試,區某一口答應,企圖矇混過關,沒想到當場被監考民警抓獲。民警當即將其控制,質問區某:“考試讓別人替,安全能讓別人替嗎?”

民警介紹,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其中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該案件隨後被移交考場所在地礄口區公安分局,目前區某和陳某均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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