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故事纯属@金宝每日说法普法杜撰)

西门驾车过红绿灯时,突遇一辆闯红灯的外卖电动车,刹车不及,两车发生相撞,电动车主宋某摔倒,头部磕在路面,后救护车赶到还是抢救不及身亡。

后交警通过检查证件发现西门的机动车没有年检,原来西门由于工作太匆忙,竟然忘记了去年检还不自知。不过经过鉴定,车子没有任何功能问题。

尽管如此,西门还是因为车辆未及时年检被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200元罚款,并记3分处罚,还暂扣了车辆。

问题

西门既违反了道交法,也造成了他人死亡,那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法理分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条对交通肇事罪的描述:(如果觉得枯燥,可以略过,后面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具体什么情况下的重大事,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一种是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是有一个人或者以上重伤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那么,我们结合故事具体情节,西门的机动车没有年检,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而且也在事故中造成了他人死亡。

但是!事故中他人的死亡和西门机动车没有年检这件事有没有因果关系呢?换句话说,是不是因为西门的车子没有年检导致了事故中他人的死亡呢?

答案是否定的,西门的车子虽然没有年检,但是经过鉴定,一切汽车装置功能完好,并不是机动车功能障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是电动车闯红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此宋某的死亡和西门的车子没有年检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把宋某的死亡归责于西门。

而西门的车子没有年检,也没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里描述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情形。

因此,可以西门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小结

由于西门车子没有年检不是造成电动车主死亡的原因,所以西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当然车子没有年检还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应当给予200元罚款,并记3分处罚,暂扣车辆。

@金宝每日说法提醒大家,在平时繁忙的生活当中还是不要忘记给车子保养,年检,还有买保险,给自己的行车多一份保障,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看,我是@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关注、转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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