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山东高法】;

8月18日,山东法院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周”活动掀起高潮。全省法院集中宣判22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处刑罚157人。

济南法院宣判案件最多,两级法院共宣判2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其中,济南中院对刘惠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宣判。自2005年起,刘惠明在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树立非法权威,逐步扩大影响。2007年以来,刘惠明为扩大建筑工程市场势力,网罗大量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抢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惠明为组织领导者,袁乃强、程都、李豹、侯树桐、田勇为积极参加者,李昆朋、李昌、李彬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刘惠明通过发放高利贷、争抢建筑工程工地等方式在十余年间聚敛几千万巨额资产,并通过发放工资、购买衣物、提供交通工具和食宿费用以及平息组织成员事端等方式为该组织的运行、发展提供支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4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惠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不等,并判处罚金等附加刑。宣判后,刘惠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日,德州法院一审宣判7起恶势力犯罪案件,青岛中院二审宣判1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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