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贪污未遂局长”一案恢复审理当日,法院维持有罪原判)

8月19日,原河南漯河源汇区财政局局长于法杰向漯河市郾城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此前一天,他收到了该院下达的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两份文书载明,“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恢复审理,判处于法杰犯贪污罪,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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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郾城法院判处于法杰犯贪污罪,有期徒刑4年。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刊发的《“贪污未遂局长”出狱后边收废铁边喊冤,最高法指令再审遭基层法院中止审理》

报道显示,2004年7月,于法杰在漯河市源汇区财政局局长位上落马。法院认定于法杰在担任翟庄乡乡长时贪污公款15万元未遂,处有期徒刑4年。

出狱后的于法杰一边收废铁一边申诉。他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2000年,乡财政自收自支,财务管理不规范。乡财务人员为了给职工发工资,找其领取公款15万元,并打了借条,目的是为了留下对账凭证。一审和二审法院却认为“借条意味着他可以主张债权,有把公款变私款的主观故意”,这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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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于法杰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申诉11年后,最高法以于法杰犯贪污罪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再审。随后,河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11月,该案在郾城区法院开庭重审。8个月后,郾城区法院作出裁定,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为由中止审理。

8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来到郾城法院询问何为“不能抗拒的原因”?该院一庭长说,院长都无法说清何为“不能抗拒的原因”,他也说不清。该院政治处一负责人说,因疫情原因,无法去监狱会见一名关键人证,这或是“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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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务人员向于法杰借款后,打下的欠条。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5天后的8月17日,郾城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恢复审理。当日,该院作出了(2019)豫1103刑初183号判决书:于法杰本人与该乡之间形成了事实和法律上的债权关系,证明其具有企图占有15万元的故意和行为,于法杰是否主张债权,什么时间主张债权均不影响债权的成立,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实际占有15万元,应认定为贪污未遂。判决如下:判决于法杰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4年。

于法杰表示,他尊重郾城法院的判决,但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查了这么久,也没查到我贪了一毛钱。我这个没贪到钱的‘贪官’将依法上诉。”于法杰说。

李超 本文来源:上游新闻 责任编辑: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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