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北京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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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

办张银行卡,一个月就能多收入几百块,这个办卡售卡的无本买卖不错。@雷某某兄弟,有财一起发啊!

雷某某:

朱某某和雷某某俩人一拍即合,开始走上办卡售卡的“生财之道”,以为即将轻轻松松走上人生巅峰。殊不知,摊上了大事,电信诈骗团伙通过朱某某和雷某某售出的银行卡转账100余万元的赃款……朱某某和雷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电信诈骗活动中,但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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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又来了!福利又来了!福利又来了!我提供资源,你只管赚钱,转卖电话卡并提供简单的“售后服务”(如果电话卡被限制功能,去营业厅帮忙跑个腿换卡)就可获得报酬。报酬按次结算,每次100元,多劳多得,有意者加QQ:XXXXXXXX

李某:

这钱赚的容易,我要报名!!

后来,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7张电话卡并转卖出去,并且每次当电话卡被限制功能后就去营业厅帮对方换卡,前后累计三十余次。最终诈骗分子利用这些电话卡诈骗获得150余万元,李某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物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面对高价回收银行卡、电话卡的诱惑,提高警惕,不要心动!如果贪图蝇头小利随意出租或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就等于出卖了身份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征信,甚至可能一不小心就成为电信犯罪的“帮凶”,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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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问题?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十一条总结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

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考虑到实际监管执法情况,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

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比如建设“钓鱼网站”、制作专用木马程序等。

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02如何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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