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车祸,

就这么燃烧了一条生命!

一次意外,

就是生与死的诀别......

很不幸,今天我们将看到一起悲惨的交通事故,同时大家要引以为戒,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再次重演!

案 件 详 情

2019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代某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201线由金城江区往都安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车辆途经刁江大桥路段时,失控越过中线与对向驶来的黄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车起火燃烧。

黄某被变形的驾驶楼挤压其下肢,无法逃离,导致被大火烧死。该事故造成黄某死亡以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据司机代某供述:自己驾驶车辆行驶至刁江大桥路段时,车子突然开始失控,往对向的车道偏移,自己想调整方向但是方向盘打不动,最后车子失控撞到了道路左侧的护栏以及从对向行驶来的一辆货车,车子撞停以后,自己从驾驶室里爬出来,看到对方牵引车的车头的右后部分已经开始燃烧起来,同时听到驾驶室里传来“救命”的声音......

听到求救的声音后,代某爬到对方驾驶室里面,看到黄某被卡在变形的驾驶位上。代某想把对方拉出,但他的下半身被卡得很紧,试了几次都不成功。于是代某站出驾驶室呼救,随后公路上出现了两个村民,他们看见起火也没敢过来帮忙。

随后,代某又第二次爬进入驾驶室试图拉对方司机出来,但此时火势已经燃烧很大,并开始蔓延烧进驾驶室里,代某没有办法只能自己出来了。

代某让路边的村民帮忙拨打120和110电话,此时车子已经被大火覆盖,代某只能到路边等候。过了40多分钟,救护车和交警赶到并处置现场,随后119赶到现场灭火。

提 起 公 诉

被告人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0年7月7日,金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 庭 宣 判

近日,由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某在现场积极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候处置,接受问话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代某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次失误,一条生命......

这样的代价太过沉重,

愿悲剧不再重演!

请我们每个人从自身做起,

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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