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嫌3歲娃玩球噪音大,“樓下”闖入“樓上”打全家!鄭州警方隨後這波操作惹爭議)

晚餐時間,只因嫌棄樓上“動靜大”,樓下鄰居推門而入暴打全家,受傷的樓上男主人爲保護家人出手還擊反而被拘留10天。近期鄭州管城區中嶽·七里香堤小區小芳一家遭遇了“一個皮球引發的血案”。

樓上小芳說:“樓下擅闖我家,打我孩子、傷我老媽、嚇呆我娃,我老公難道就眼睜睜看着不還手?”

樓上8歲女童被樓下鄰居入室打傷

樓下鄭先生說:“我們去反映噪音,樓上把我們反鎖在他家。”

警方稱:“因爲樓上男主人也打了對方,所以要拘留。”

究竟是樓上男主人正當防衛還是警方違規處罰?記者進行探訪。

事發

一個皮球引發的血案:“阿姨,求你別打我奶奶”

8月31日,記者接到市民楊先生投訴稱,家中8歲妞被樓下鄰居擅自闖入惡意毆打,一同被打的還有自己30多歲的哥哥和快60歲的老媽,家中3歲孩子被嚇出癲癇。管城區二里崗治安二中隊於事發後50天竟然將自己的哥哥拘留10天。

樓上老人被樓下母子按倒在地拼命呼救,樓上男主人也被按倒在地無法動彈(00:15)

9月1日,記者見到了剛剛痊癒的8歲楊珍妮和老人李淑賢(應受訪者要求爲化名),她們爲記者還原了事發當天的情況。7月3日18:00點左右,因樓上3歲小孩玩球聲音大,樓下鄰居找上門表達“安靜”訴求。因存放皮球時,球不小心再次滾到地下,樓下鄭太太領着兩個20多歲的兒子上來敲門。

“當時敲門聲音特別大,正在上廁所的伯伯提着褲子出來開門,剛一開門對方就一拳打向我伯伯,把我伯伯按倒在地亂打一通。我打電話向奶奶求救,奶奶進門也被他們摁倒。我當時嚇傻了,就錄像,那位阿姨就過來搶我手機,用高跟鞋鞋跟打我。我後來跪在地上磕頭說‘阿姨我不錄了,不錄了,求求你別打我奶奶’!”楊珍妮告訴記者,當時她3歲的妹妹嚇得藏在冰箱一角“哇哇”哭。廝打共約一個小時。

樓上男主人被樓下鄭太太用高跟鞋鞋跟鑿傷

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顯示,3歲女童受驚嚇後出現抽搐等局竈性癲癇;李淑賢老人爲惡性腫瘤術後狀態,診斷爲被人毆打、踢、擰、咬或抓傷;8歲楊珍妮左胳膊外側有不規則裂口,伴隨局部淤血腫脹明顯。楊先生的哥哥(樓上男主人)肚子、頭頂、胳膊等多處受傷。

管城區二里崗治安二中隊警官屈波表示樓上兩人被醫學鑑定爲“輕微傷”,樓下3人中僅鄭太太受了輕微傷。

8月23日,該中隊調解無效後將樓下鄭太太和其中一個兒子治安拘留15天(另一兒子失蹤),並治安拘留楊先生的哥哥10天。至此,已距離事發50天。楊先生稱:“此前家人跑去派出所好多趟請求儘快處理。”

追溯

樓上樓下噪音糾紛,積怨已久

記者隨後向樓下男主人鄭先生求證此事。“那天是樓上皮球‘噔噔噔’,家人正在喫晚飯,受不了,就兩次上去告知。第二次就打起來了。”鄭先生稱,兩家積怨已久,都是因爲樓上聲音大引起。“我們通常22:30睡覺,可是樓上有時到凌晨一兩點還不睡,總是弄出些聲音。”

事發當天鄭先生在外地出差,他轉述鄭太太的話說“是樓上把樓下娘仨圈在屋裏不讓出來”,於是打了起來。當記者追問錄像顯示老人和男主人都被“娘仨”摁倒在地,老人絕望呼救是怎麼回事?鄭先生以“這會有事”爲由掛斷記者電話。

樓上女主人小芳告訴記者,之前兩家因聲音問題溝通過多次。“我家有倆娃,其中一個3歲,應樓下要求我們在臥室加鋪了較厚的爬爬墊,避免聲音影響到別人。”爲減輕“噪音”,小芳還把孩子的大多數玩具都搬走,所有拖鞋全部換成軟底拖鞋。即便如此,樓下也時常會找上來反應樓上洗澡水流聲、衝馬桶的聲音樓下都能聽到。

疑似震樓器震樓現場(00:46)

採訪時,小芳向記者出示了多段震樓視頻。她稱這是樓下鄰居爲“報復”他們購置了震樓器,經常有意震樓,物業還出面調解過。但是鄭先生向記者否認震樓器之說,稱:“我們是高素質的人,我壓根不知道那玩意兒。”

質疑

“擅闖私宅打我全家,爲啥拘留還手的我?”

一邊是樓下“娘仨”擅自闖入樓上施暴,一邊是樓上男主人自衛反擊,這讓小芳一家很困惑——“難道面對一家老小被入室毆打,我們不能還手?”

樓上男主人被處以10天治安拘留的依據是啥?對方擅闖私宅並毆打全家受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9月1日,記者電話採訪案件主要負責人、管城區二里崗治安二中隊指導員崔建平,他表示“案件正在辦理,辦完後會聯繫記者”,隨後便稱“要出警”掛斷了電話。

緊接着記者來到該派出所暗訪。作爲案件經辦人,屈波稱“依據治安管理法,楊先生的哥哥在筆錄上承認也打了對方。既然也動手了就也要被拘留。他表示“目前樓下參與打人的、現在失蹤的兒子已經掛上臨控系統,將盡最大努力找到這個人。”

小芳辯駁稱,老公所爲屬正當防衛,且樓下鄭太太僅受了輕微傷,在傷情上明顯老公最重,也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難道別人‘組團’闖進我家、打我老小,我老公就不能反抗?”屈波稱:“你這樣擡槓就沒意思了,你每次都在說這個問題!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關於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是第94條同樣也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楊先生稱,面對哥哥“正當防衛”的申辯理由,警方既不復核也不予採納,且未給出理由。

該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二里崗警方事發50天后首次調解並拘留涉事雙方,辦案速度讓小芳一家也很費解。

小芳告訴記者,9月1日,樓下鄭先生兩次向其道歉,但並未拿出實質性賠償方案。她期待着逍遙法外的“失蹤兒子”能儘快歸案、繩之以法。“鄭先生已告知警方負責人崔建平‘失蹤的兒子’正在西安上班,爲啥警方還不行動去抓人?”小芳反問。

律師

樓上男主人屬正當防衛,警方“處罰錯誤”

河南梅溪(鄭州)律師事務所石闖律師表示,樓上男主人屬於正當防衛。樓下三母子行爲屬於非法侵入住宅聚衆鬥毆,屬於不法侵害,沒有鬥毆故意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只要樓上的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樓下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嚴重後果就可以不負法律責任。所以,公安機關拘留樓上楊先生哥哥屬於處罰錯誤,楊先生哥哥可以就該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申請國家賠償。

另外,樓下三母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隨意毆打他人致兩人輕微傷,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37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爲。本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李超 本文來源:大河報網 責任編輯: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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