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公司都已经决定辞退你了,你走不走都没有什么意义,已经宣布辞退你,你肯定是不能继续到岗位去工作的了,这时公司要招聘人来顶替你的岗位这是无可厚非的。

既然已经决定辞退了,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就是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果不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是可以的。可能要注意的是这里有“额外”两个字。如果属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不会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如果不属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那是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就是大家所说的N+1模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其中以能力不足为由的,是属于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经济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进行。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本人在离开单位之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比如你在单位工作了五年,单位如果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你的,你的经济补偿标准为五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而且也不是用书面的方式通知你,那么就要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下你的补偿金就应该是六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和你进行协商,而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附加了额外的条件,或是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这就是属于违法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给予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除了经济赔偿或是经济补偿以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并且满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失业保险金。今年三月份之后离职的,还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个人能力不足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并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补助金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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