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公司都已經決定辭退你了,你走不走都沒有什麼意義,已經宣佈辭退你,你肯定是不能繼續到崗位去工作的了,這時公司要招聘人來頂替你的崗位這是無可厚非的。

既然已經決定辭退了,對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面實際上包含了兩個意思,第一個意思就是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如果不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是可以的。可能要注意的是這裏有“額外”兩個字。如果屬於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就不會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形,如果不屬於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那是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就是大家所說的N+1模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其中以能力不足爲由的,是屬於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規定進行。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爲本人在離開單位之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比如你在單位工作了五年,單位如果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你的,你的經濟補償標準爲五個月,如果用人單位既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而且也不是用書面的方式通知你,那麼就要額外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情況下你的補償金就應該是六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沒有和你進行協商,而你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附加了額外的條件,或是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這就是屬於違法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金的標準爲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除了經濟賠償或是經濟補償以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並且滿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請辦理失業保險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支付失業保險金。今年三月份之後離職的,還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失業補助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以個人能力不足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並要求用人單位協助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失業補助金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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