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atm#

人们都知道可以从ATM机里可以取现,甚至有的人认为银行ATM机里的钱是取之不尽的,但你不知道的是,银行ATM机里的钱是银行加钞员每天放进去的。而银行加钞员如果想偷ATM机里的钱事实上并不容易,而且后果却是非常严重。

最近关于建设银行一加钞员盗取ATM机近200万元现金被抓,并被判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新闻震惊银行内部人员。事情的经过是:

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渭南分行ATM管理中心加钞员姬某军,在2014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在临渭区前进路建行营业厅ATM取款机设备间内,将钞箱中135万元现金盗走;当日23时40分许,又在高新区渭化家属院物业社区服务中心西侧建行ATM取款机设备间内,将钞箱中63.11万元现金盗走;两处被盗现金金额共计198.11万元。

被告人姬某军还将60.62万元埋在某景区一大桐树下,并通知其妻子张某甲去取钱,剩余钱款被告人随身携带挥霍。被告人姬某军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向建设银行渭南分行退还全部赃款,最终被告人姬某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事情非常的清楚,案件也非常的明白,犯罪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看起来似乎是都非常圆满。但个中的缘由却仍然有三大谜团待解:

第一大谜团是即使作为银行的加钞员,也不能自己肆无忌惮地取走银行ATM机里的现金,出现这样的问题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社会上很多存在误区,以为银行的钱是无穷无尽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意支配银行里的钱。实际上这都是误解,银行里的钱与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关系,在银行工作人员看来,银行里的钱与白纸没有根本区别。

在银行ATM机的管理过程中,银行的加钞、取钞都有严格的规定:即双人负责制,一个人负责密码,一个人负责钥匙,两者同时操作才能加钱和取钱,更重要的是下班以后钥匙要交回银行,个人不能随身携带。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加钞人员在加钞和取钞过程中犯错误。

而在这一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一个人在下班以后的时间,在一个银行营业网点内的ATM机和一个外部的ATM盗取现金,这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疑问:他的钥匙是没有上交还是自己多配了一把?无论哪一种情况在制度范围内都是难以做到的。到底是银行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或者有制度没有严格执行?

第二大谜团,银行的监控是非常完备的,为什么银行的监控没有发现?案发后可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案件发生5年后才被抓获?

银行的营业区域是监控遍布,这也是受很多银行工作人员诟病的地方,觉得自己是在完善的监控下工作,没有一点隐私。

银行的ATM机区域有监控设备,而监控设备连接银行的监控中心,银行监控中心有24小时值班人员密切盯着异常情况的发生。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直接喊话惊吓犯罪分子,同时马上报警。

但在这一案件过程中,如果银行的监控能够尽职尽责,在作案的过程中就可以发现,而且可以通过喊话的方式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两个ATM机被盗取,银行的监控人员都没有发现,是不是有责任?

一般情况下出现案件,寻找犯罪分子是最难的。而银行ATM机被盗案件,锁定犯罪人员是非常容易的。在已经可以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什么案件发生5年才抓获呢?

第三大谜团,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这一案件中到底起什么样的作用?难道仅仅经济赔偿就了事吗?

本来罪不连累家属是我国法律文明的体现,但是如果家属参与了,那么就难以逃脱罪责。

在这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盗取了现金以后,还将60.62万元埋在某景区一大桐树下,并通知其妻子张某甲去取钱。从这一报道中可以看出,其妻子在案发后就知情了,而且还是受益者。那么,在出现这一案件以后,其妻子是否及时报警、及时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就成为其是否是从犯的关键,而恰恰这一点报道中没有提及。

报道中提到的只有,案发几天以后,被告人姬某军家属于2014年3月30日向建设银行交回60.62万元,3月31日向建设银行交回137.49万元,共计198.11万元。这里的家庭是父母还是取钱的妻子?妻子在这里是否存在藏匿赃款的行为?

案件结束了,但更多的谜团仍然待解,银行也更应该从制度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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